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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日报》强化种子企业整合,加快现代种业建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8-28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227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本报评论员

    农业部8月22日颁布新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9月25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的一项重大举措,必将对我国种业发展起到实质性推动作用。

    据统计,目前全国持证种子经营企业8700多家,其中三分之二企业的注册资本在100万~500万元的中小企业,90%以上的企业没有研发能力。由于企业多小散,品种研发能力弱,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实力,影响了种业的快速发展。

    新《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大幅度提高种子市场的准入门槛,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做大做强。新《办法》将经营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由500万元提高到3000万元,进出口种子企业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提高到3000万元,农业部发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提高到1亿元,还要求这些企业有固定的育种人员、育种机构和工作经费,有稳定的生产基地、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以及通过审定的品种等。可以预见,通过准入门槛的大幅提升,我国种子产业整合正式拉开大幕,一些技术先进、资金雄厚,具有“育繁推一体化”能力的大型民族种业公司将迅速崛起,种子企业多、小、弱的市场格局将得到根本改变。

    新《办法》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提出了明确要求。种子企业必须具有包括仪器设备、检验室面积、仓库面积等在内的固定资产,其中,“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经营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企业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进出口种子企业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这些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虚假注册、抽逃注册资金的现象,进一步保护农民利益。

    新《办法》在许可申请的管理上做出了一些修订。规定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在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时,免于提交注册资本、固定资产以及检验设施设备等证明材料。这些规定通过简化许可程序,为种子企业生产与经营相结合提供了便利条件和政策导向,鼓励和推动企业逐渐走向“育繁推一体化”。

    新《办法》在监督管理上加大了力度。根据新《办法》,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并按规定报告年度种子生产、经营情况,由原来单纯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向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转变,更加注重许可后的监管。

    落实新《办法》是对种子企业现有利益格局的一次重大调整,能否真正实现推动种业升级的目的,关键在于落实。首先要加大宣传,尤其是要让广大中小企业认识到,这次提高门槛不是简单的淘汰中小企业,而是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升种业的整体创新力和竞争力。其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防止不法企业以欺骗手段获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再次要加强市场监管,要对一些达不到条件转入地下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坚决打击。因此,新《办法》的落实不仅是要求企业提升水平,也是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管理能力的一次考验。

相关链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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