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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立彪:农资打假有始更得有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8-31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407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 胡立彪

    每年秋收农忙,政府监管部门都要集中开展农资打假活动,这对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生产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据统计,2010年全国农资打假共查获假劣农资2.96万吨,假劣农机具4.05万台件,捣毁制假窝点95个,共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65亿元。若依此估算,今年农资打假将为农民挽回的经济损失,应不会少于这个数。

    农资打假的成效显而易见。不过,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还应当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虽然农资打假行动让大多数农民免受假劣农资之害,但仍有少数(每年大约有10%左右)农民不幸与假劣农资相遇,他们必然已经遭受到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些农民的权益是否已经得到维护?我们知道,由于假劣农资多具有实际危害延后呈现的特点,这就使得受害农民发现权益受损及提出维权主张的时间也具有了滞后性,如果农民的维权要求发生在农资集中打假活动(一般在春秋两个农忙时节)结束之后,政府监管部门该如何解决这样的遗留问题呢?

    这就在客观要求我们的政府监管部门必须认识到,农资打假要取得实效、长效,防假、堵假固然十分重要,解决遗留问题的追假讨假后继工作同样不容忽视。说得更直白一些,就是春季打假,莫忘秋后算账,秋季打假,切记来年查结。只有做到有始有终,农资打假才能真正体现护农爱农。

    关于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屡打不绝的现象,有人分析认为,一些不法商家见利忘义、商德缺失固然是重要原因,但失德的行为之所以得逞,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因为监管长效机制不够完善,使假劣农资有了可乘之机。事实上,做好农资打假的后继工作,监管部门也面临着一些实际困难。比如,现在农民的维权意识还并不是很强,加之假劣农资具有危害延后的特点,农民的实际维权行动不仅滞后,而且容易因实物证据消失及没有票据或票据丢失而面临举证难题。农资商品涉及农药、种子、肥料、饲料等多个种类,农作物种植及畜禽鱼养殖也分为不同的周期和不同的农资使用环节,出现问题时,究竟是哪种农资商品的质量问题,责任难以区分,这就会面临归责和索赔难题。

    针对这些难题,各地监管部门都在积极寻找有效的解决办法。现在一些地方监管部门已经开始推行“两账两票,一卡一书”和农资留样备查制度等措施,效果就很不错。这种将事前预防与事后补救结合起来的打假措施,通过一种可追溯的手段提高农资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从而实现降低农民风险并减少其损失的目的。

    当然,打假做到有始有终,“终”字应当体现受害农民获得应有的赔偿、造假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这两个结果。现实中,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的违法犯罪活动即使被查处,也往往因为违法经营者资本有限或法律规定的处罚金额有限,使受害农民难以获得足够赔偿。有些案件中损失与赔偿不成比例,则是因为执法不到位。

    因此,开展好农资打假后继工作,一方面要强化企业责任,严格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一方面要尽快建立行之有效的赔偿机制,方便、快捷地满足农民的维权需求。为防止非法农资经营者无力赔偿或者溜之大吉,可以借鉴农资留样备查制度为归责和索赔做准备的思路,建立农资风险保证金制度,让农资经营者事先向政府监管部门缴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一旦确认发生坑农行为,先用保证金赔偿,再依法追究违法经营责任。这样既可保障农民的权益,又可在对农资质量把关中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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