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提高生产中水稻、玉米品种的丰产性、抗性和质量水平,去劣存优,充分发挥优良品种的增产增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品种退出是指对已经通过审(认)定的农作物品种,取消审(认)定资格,停止在生产上推广使用,禁止销售其种子和种苗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凡通过重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品审会)审(认)定的水稻、玉米品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款之一的水稻、玉米品种将退出:
(一)审(认)定时间超过8年(含8年),近三年市内累计种植面积杂交水稻在10万亩以下、杂交玉米在8万亩以下的品种。
(二)审(认)定时间超过5年(含5年),近三年市内累计种植面积在3万亩以下的品种。
(三)经市品审会组织专家鉴定,认为适应性不良,在大面积生产中表现有明显缺陷,存在较大风险的品种。
(四)经市品审会组织专家田间鉴定,发现同一品种在推广使用过程中与审(认)定时的特征特性不一致,或者经市品审会指定检测机构作DNA指纹鉴定,发现与审(认)定时保存样品指纹图谱不一致的品种。
(五)在大面积生产中出现种子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农民反应强烈的品种。
(六)品种权人提出申请,自愿要求退出的品种。
第五条 有特殊用途、适合特定地区而需要保留的品种,由推广使用区域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品审会提出书面申请,市品审会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是否保留的建议意见,报市农委审批。
第六条 甜糯玉米、糯稻不适用以上退出条件中的面积限制。
第七条 品种退出程序:
(一)市品审会办公室依据第四条品种退出的条件,提出退出品种建议名单,提交水稻、玉米专委会讨论,经水稻、玉米专委会讨论确定后的名单再在重庆种业信息网公示30天。
(二)在公示期间,市品审会办公室应当告知退出品种建议名单中全部品种的权属单位或个人(因更改通讯地址、电话后未告知市品审会造成无法联系的除外)。
(三)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品审会办公室提出复查的书面申请。由市品审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四)公示结束以后,由市品审会将需退出的品种报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审批。
(五)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对批准退出的品种发文公告,明确退出品种名称和停止使用的起始时间。
第八条 公告退出的水稻、玉米品种,自停止使用的起始时间开始,其审(认)定证书自动作废。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