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技中心关于受理国家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申请的通知
农技种函〔2016〕20号
全国农技中心关于受理国家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申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种子管理站(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种子管理总站,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种子管理局,国家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申请者: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5〕41号)精神,经商请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同意,自2016年1月起,我中心开始受理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科研单位联合体(简称联合体)组织开展的国家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申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联合体成员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开展相应试验的能力与条件。
(二)每个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当不少于5个,自愿组成并确定1个牵头单位和1名试验主持人。
(三)联合体试验的品种应当是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自有品种,组建联合体时每个成员单位均应有品种参加试验。
(四)参加联合体试验品种应当符合《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五)在同一作物的同一生态试验区组,一个法人单位只能参加一个联合体。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联合体试验的牵头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申请表(详见附件)。
2、联合体试验实施方案。参照现行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实施方案制定联合体试验实施方案,明确试验目的、试验组别、试验品种(含对照品种)及育种者、试验设计、试验承担单位与试验具体负责人、试验点分布、田间小区面积、对照品种、试验密度、田间管理、收获要求、调查记载、抗性鉴定、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成分检测、标准样品提交、试验报告等内容。
3、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联合体试验牵头单位应按照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报指南(详见http://pg.natesc.gov.cn)要求,组织填写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
4、联合体试验合作协议。试验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合作协议应当载明连带责任,即任何一个联合体成员单位被发现有弄虚作假的,立即终止联合体品种试验审定程序,弄虚作假的成员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品种审定,不得再参加联合体试验,其他成员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该作物该区域其他联合体试验。
(二)提交的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1、所有纸质材料一律采用A4规格纸张印制。
2、联合体试验牵头单位于受理时间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联合体试验申请表1份寄送至我中心品种区试处,同时将联合体试验申请表、试验实施方案、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联合体试验合作协议整理成1个word文档(盖章页扫描原件)发送至品种区试处。
3、联合体试验中进入生产试验的品种,于生产试验结束前由联合体试验牵头单位按要求将该品种审定申请书一式三套寄送至品种区试处。
三、申请与受理
由联合体牵头单位于各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播种前1~2个月(2016年春播作物为3月31日前)内提出申请,过期不予受理。我中心于申请受理截止日后30日内予以答复。
四、试验要求
1、联合体试验纳入国家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统一归口管理,申报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品种试验。
2、联合体试验应当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或委托签订2年(含)以上协议的合作单位承担。
3、联合体试验点数量应不少于国家相应试验区组的试验点数,且分布于不同的县级行政区域内。
4、联合体试验的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成分检测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抗性鉴定由我中心发布的“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实施方案”指定的鉴定机构承担。参试品种应当在区域试验的第一年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
5、联合体试验数据采集,应当按照国家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技术规范执行,并根据有关要求及时上报。
6、联合体试验牵头单位和负责人负责完成试验汇总报告,按照当年发布的“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实施方案”要求,将联合体试验汇总报告电子版发送至我中心品种区试处,并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等供区试年会审议。
7、联合体试验牵头单位应当建立包括试验实施方案、试验原始数据等相关信息的档案,保证试验数据可追溯。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品种区试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616室
邮政编码:100125
联 系 人:张毅
联系电话:010-59194522/4512
电子邮箱:zhangyi@agri.gov.cn
全国农技中心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