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申请的通知
苏品审办〔2016〕6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试验潜力,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5〕41号)精神,结合全国农技中心联合体试验通知的有关要求,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开始受理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科研单位联合体(简称联合体)组织开展的省级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申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联合体成员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作物育种能力和开展相应试验的能力与条件。
(二)每个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当不少于5个,自愿组成并确定1个牵头单位和1名试验主持人。
(三)联合体试验的品种应当是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自育品种,组建联合体时每个成员单位均应有品种参加试验。
(四)参加联合体试验品种应当符合《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的有关条件。
(五)在同一作物的同一生态试验区组,一个法人单位只能参加一个联合体。
二、申报材料
(一)牵头单位需提交材料
1、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申请表(详见附件)。
2、联合体试验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或江苏省各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技术规范要求,参照现行江苏省各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实施方案,制定联合体试验实施方案,明确试验目的、试验组别、试验品种(含对照品种)及育种者、试验设计、试验承担单位与试验具体负责人、试验点分布、田间小区面积、对照品种、试验密度、田间管理、收获要求、调查记载、抗性鉴定、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成分检测、标准样品提交、试验报告等内容。
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联合体试验结束后,联合体试验牵头单位应按照《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的要求,组织填写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和相关附件材料,并报送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4、联合体合作协议。试验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当签订三年(含)以上的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联合体协议应当经联合体所有参与单位盖章后提交。合作协议应当载明连带责任,即任何一个联合体成员单位被发现有弄虚作假的,立即终止联合体品种试验审定程序,弄虚作假的成员单位三年内不得再参加省内该作物品种试验,其他成员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该作物该区域其他联合体试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相关成员单位承担。
5、委托试验合作协议。受联合体委托的试验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开展相应试验的能力与条件,与联合体应当签订三年(含)以上试验合作协议。弄虚作假的试验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省内该作物品种试验或其他联合体试验。
(二)材料要求
1、所有纸质材料一律采用A4规格纸张印制。
2、联合体试验牵头单位于受理时间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联合体试验申请表1份寄送至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同时将联合体试验申请表、试验实施方案、联合体合作协议和委托试验合作协议整理成1个word文档(盖章页扫描原件)发送至省品审办。
3、完成试验程序,符合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的品种,由联合体试验牵头单位按要求将该品种审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一式三套寄送至省品审办。
三、申请与受理
由联合体牵头单位于各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播种前1~2个月(2016年春播作物为3月31日前)内提出申请,过期不予受理。省品审办于申请受理截止日后30日内予以答复。
四、试验责任和要求
(一)联合体试验纳入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统一管理,申报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品种试验。
(二)联合体试验应当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或委托试验合作单位承担。
(三)联合体试验点数量应不少于《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要求的试验点数,且分布于我省相应生态区不同的县级行政区域内。
(四)联合体试验的转基因成分检测、DUS测试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测试机构承担;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抗性鉴定由“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实施方案”中的相应鉴定机构承担。
(五)联合体试验数据采集应当按照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技术规范执行,并根据要求及时上报。
(六)联合体试验牵头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总结格式完成试验总结报告,并按时将试验总结报告电子版发送至省品审办,同时提交纸质材料等供区试年会审议。
(七)联合体试验牵头单位应当建立包括试验实施方案、试验原始数据、试验总结报告等相关信息的档案,保证试验数据可追溯。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江苏省种子管理站
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龙江小区月光广场8号江苏农林大厦1503
邮政编码:210036
联 系 人:许明
联系电话:025-86263523
电子邮箱:jsriceseed@126.com
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