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技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申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种子管理站(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种子管理总站,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种子管理局,国家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申请者:
为贯彻落实新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6年第4号)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国家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申请工作。现就规范联合体试验申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联合体成员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开展相应试验的能力与条件;在同一作物的同一生态试验区组,一个法人单位只能参加一个联合体;具有相同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同一企业的控股子公司等不能参加同一联合体。
(二)每个联合体应由不少于5个成员单位自愿组成,且在初次申请参加试验品种未完成试验程序前,联合体成员不得调整。
(三)每个联合体应确定1个牵头单位和1名试验主持人;牵头单位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试验主持人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丰富的相关工作经历;联合体牵头单位和试验主持人原则上3年内不得调整。
(四)参试品种应当是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自有品种,组建联合体时每个成员单位均应有品种参加试验;参加试验的品种应当符合《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的条件。
(五)承试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稳定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
二、申报材料
(一)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申请表(见附件)。
2.联合体试验合作协议。各成员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合作协议应当载明连带责任,即任何一个成员单位被发现有弄虚作假的,立即终止整个联合体试验审定程序;弄虚作假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品种试验审定,其他成员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该作物该区组任何联合体试验。
3.联合体试验实施方案。参照现行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实施方案制定联合体试验实施方案,明确试验目的、试验组别、试验品种(含对照品种)及育种者、试验设计、试验承担单位与试验具体负责人、试验点分布、田间小区面积、试验密度、田间管理、收获要求、调查记载、抗性鉴定、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成分检测、标准样品提交、试验报告等内容。
4.联合体牵头单位与试验承担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
5.试验主持人和试验承担单位技术人员相关资质证明。
6.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联合体试验牵头单位应按照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报指南(详见http://pg.natesc.org.cn)要求,组织填写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
(二)材料提交要求:
1.所有纸质材料一律采用A4规格纸张印制。
2.联合体试验牵头单位于受理时间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联合体试验申请表1份寄送至我中心品种区试处;同时将所有申报材料电子版(word文档、盖章页扫描原件)按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分类整理后发送至品种区试处。
3.联合体试验牵头单位及时按要求将进入生产试验的品种试验审定申报材料一式3套寄送至品种区试处。
三、申请与受理
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均由牵头单位统一申请,其中冬小麦于每年8月20日前、其他作物1月31日前申请。我中心将在申请受理截止日后30天之内组织专家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试验方案统一批复。
四、试验要求
(一)联合体试验按照国家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统一管理,试验点数量应不少于国家相应试验区组的试验点数,且分布于不同的县级行政区域内。
(二)联合体试验应当由成员单位或委托签订2年(含)以上协议的合作单位承担;参试品种的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成分检测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抗性鉴定由我中心发布的《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实施方案》指定的鉴定机构承担;转基因成分检测应当在区域试验的第一年进行。
(三)联合体试验数据采集,应当按照国家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技术规范执行,并根据有关要求及时上报。
(四)联合体试验牵头单位和主持人负责完成试验汇总报告,按照当年发布的《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实施方案》要求,将联合体试验汇总报告电子版发送至我中心品种区试处,并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等供区试年会审议。
(五)联合体试验牵头单位应当建立包括试验实施方案、试验原始数据等相关信息的档案,保证试验数据可追溯。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品种区试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616室
邮政编码:100125
联 系 人:郭利磊
联系电话:010-59194522
电子邮箱:guolilei@agri.gov.cn
附件: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申请表
全国农技中心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