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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实施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18  来源:湖南省农委种子管理处  浏览次数:632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HNPR-2017-19002

湘农发〔201748

 各市州农委,各申请单位:

      为规范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组织制订了《湖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2017113

湖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以经营、推广为目的,从与我省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已通过省级审定的稻、玉米、棉花、大豆等主要农作物品种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湖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农业委员会种子管理处)负责引种备案日常工作。

      第四条 引种者应为具有相应生产经营资质的种子企业。持有A证、B证的种子企业可引种主要农作物杂交品种和常规品种;持有C证的种子企业可引种主要农作物常规品种。

      第五条 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开展不少于1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适应性试验按区域试验或生产试验方式设计,并按其规定的内容进行田间数据记载。全省按市州行政区域划分14个引种区域,拟引种的每个引种区域内适应性试验点数不少于2个且应分布在不同县(市、区),拟引种3个以下(含)引种区域时,适应性试验点总数不少于7个。水稻抗病性试验由引种者委托湖南省区试抗病性鉴定试验点承担,并按区试规定的内容进行田间数据记载,试验点数不少于湖南省区试抗病性鉴定点数。其他主要农作物抗病性试验根据湖南省区试要求由引种者自行安排。

      第六条 引种者对引种备案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同意。

      第七条 引种者申请引种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引种备案申请表,包括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引种者名称、联系方式、审定品种适宜种植区域、拟引种区域等信息;

      (二)引种者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拟引种备案品种适应性试验总结报告。适应性试验总结报告需提供所有试点单位名称、技术人员姓名及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并确保可追溯;

      (四)拟引种备案品种抗性鉴定试验总结报告。抗性鉴定试验总结报告需提供所有抗性鉴定单位名称、技术人员姓名及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并确保可追溯;

      (五)拟引种备案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六)拟引种备案品种审定公告复印件;

      (七)非自有品种的品种权授权文书或引种协议文书;

      (八)引种承诺书。内容包括:拟引种备案品种未撤销(退出、停止推广)审定、未发现明显缺陷;在审定公告的适宜区域内或其他已引种备案的同一适宜生态区内,未出现因品种原因造成的百亩以上严重减产(与当地主推品种比较减产20%以上),或十亩以上绝收。

      第八条 引种备案申请受理时间:每年111日至次年331日。

      第九条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种子管理处对引种者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同意引种的品种,由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发布引种备案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品种名称、引种者、育种者、审定编号、备案公告号、引种区域等内容。公告号格式为:(湘)引种〔X〕第X号,其中,第一个“X”为年号,第二个“X”为序号。

      第十条 引种备案的品种只允许公告中的引种者在引种适宜种植区域内经营推广。

      第十一条 引种备案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引种备案:

      (一)在推广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引种备案材料不真实,没有如实填写备案品种信息或隐瞒备案品种缺陷和风险的;

      (四)引种备案的品种被原审定机构撤销审定的。

      第十二条 引种者在引种试验、申请引种备案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湖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申报书.doc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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