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品审[2014]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作物品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4号)(以下简称《审定办法》)要求、福建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七届一次主任委员会议以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培训会议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农作物品种试验、审(认)定工作,规范农作物品种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主要农作物品种比较试验
按照《审定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申报单位要自行完成2年以上、多点品种比较试验,才能申请参加国家、省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审定办法》要求,对计划申报参加国家、省级区域试验的品种,认真做好品种比较试验工作。按照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培训会议要求,2015年申报参加国家区域试验的品种,需提供1年以上品种多点比较试验。根据我省实际情况,2015年申报省级区域试验的品种,能提供1 年以上多点比较试验的品种优先安排。
二、做好区域试验品种DUS测试及标准样品种子准备与提交
按照《审定办法》第十五条、十八条要求,品种参加区域试验同时要进行DUS测试。根据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培训会议要求,申请参加国家品种区域试验的第一年,除了提交试验种子外,还需提交DUS测试种子及品种标准样品种子。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参加省级品种区域试验的第二年(即续试品种),除了提交试验种子外,还需提交DUS测试种子及品种标准样品种子。请各有关申报单位认真做好区试品种DUS测试及标准样品种子的准备与提交工作,备足参试品种种子量,DUS测试及品种标准样品所需的种子量另行通知。
三、进一步规范主要农作物特用品种审定
对于只适应特殊生态区域、特殊生产用途类型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选育者提出,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临时增加试验组别,统一开展品种试验,2015年起不再委托设区市种子管理部门开展品种试验。2014年设区市种子管理站已安排特用品种区域试验的,2015年可以继续安排续试品种的试验,完成该轮品种试验。
四、开展已审水稻品种扩区种植试验
目前,通过国家审定的长江中下游组中稻品种,其适宜推广区域仅涵盖我省北部中稻区,为了能让我省其它中稻区推广种植通过国审的水稻新品种,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计划从2015年开始开展已审水稻品种扩区种植试验工作,具体试验办法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并发布。
五、加强审(认)定品种来源审查及特异性鉴定
由申报单位自主选育的品种,在申报省级品种审(认)定时须提供能反映品种亲缘关系和特异性的DNA指纹图谱材料。如通过变异(包括自然变异和人工诱变)系统选育而成常规品种,须提供新品种与原品种的DNA指纹图谱。通过亲本杂交配组育成的新品种,须提供父本、母本和育成品种的DNA指纹图谱。DNA指纹图谱鉴定报告须由第三方出具,鉴定报告加盖检测单位公章。2014年5月审(认)定通过的由申报单位自主选育的农作物新品种,申报材料中未提交DNA指纹图谱鉴定报告的,须于2014年12月31日前补交。
六、加大审(认)定新品种的宣传力度
对于刚通过国家级、省级审(认、鉴)定的农作物新品种,要积极通过开展品种现场展示示范、组织主推品种评选、编写新品种手册等方式,向广大农民推荐、宣传新品种。2014年省里将重点做好水稻、大棚专用蔬菜主推品种评选工作,将组织有关专家、农民对种子企业推荐参加展示的水稻、大棚专用蔬菜新品种进行现场考察观摩,并进行现场投票,根据投票结果,评选出若干个表现突出的水稻、大棚专用蔬菜新品种作为省级主推品种。
七、加快不适宜生产种植已审老品种的退出步伐
对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缺点的、种性严重退化的、以及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的已审品种,要及时坚决予以退出,以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关于标准样品有关问题处理意见要求,2015年,我省将重点退出2010年(含)前已通过审定但未按期提交标准样品的品种及生产上无推广应用面积的老品种。
2014年7月28日
抄送:存档。
福建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2014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