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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第六师五家渠男子销售冒牌种子 自食其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21  来源:天山网(乌鲁木齐)  浏览次数:210
 

      天山网讯(通讯员栾红报道)近日,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高干军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初,被告人高干军受兵团第六师103团瓜农王金彪的委托,为陈鑫玲购买“西州蜜17号”甜瓜种子。

      高干军在没有取得销售种子经营资质证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从五家渠市的新疆农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每公斤1万元的价格购得4.8 公斤“金戈蜜17号”甜瓜种子,假冒新疆葡萄瓜果技术开发服务公司销售的“西州蜜17号”甜瓜种子,并以每公斤1.2万元出售给王金彪。

      数日后,高干军直接从新疆农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每公斤6000元的价格购得“金戈蜜17号”甜瓜种子2.9公斤,并假冒“西州蜜17号”甜瓜种子,以每公斤1.2 万元的价格卖给王金彪。

      王金彪分别将两次从高干军处购买的甜瓜种子交给陈鑫玲,陈鑫玲将种子分别交给了在兵团第六师103团八连的种植户,共播种169亩。

      甜瓜成熟后,陈鑫玲发现所种植的甜瓜不像“西州蜜17号”。案发后,高干军已赔偿被害人陈鑫玲经济损失38万元。

      法院认为,高干军无视国家法律,以“金戈蜜17号”甜瓜种子冒充“西州蜜17号”甜瓜种子向他人销售,使他人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销售伪劣种子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干军犯销售伪劣种子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高干军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农业生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遂作 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兵团第六师五家渠一男子销售冒牌种子 自食其“果”)

      本文来源:新疆天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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