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维持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商贸公司被判赔偿原告黄某购种价款及有关费用共计107240元,赔偿原告高某购种价款及有关费用共计61280元。
2012年5月20日,原告黄某、高某分别以每斤2.2元和每斤2.1元从被告公司购买“坝莜一号” 莜麦种子7000斤和6000斤,分别支付货款15400元和12600元。黄某、高某因播种“坝莜一号”莜麦,分别支出有关费用91840元和48680元。原告从被告公司购买的“坝莜一号”莜麦种子为“三无”产品,即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合格证明。同年10月8日,当地工商局对被告公司罚款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坝莜一号”莜麦种子,没有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厂名、厂址等标识,其所附的标签既没有标明生产日期,也没有标注种子的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事项。被告虽然辩称其销售的莜麦种子没有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且对该莜麦种子的质量问题不申请鉴定,故应推定该莜麦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史秀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