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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种子法》配套规章七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10  来源:农民日报  浏览次数:99
 
 
    9月27日,种子双交会种业高峰论坛上,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副局长吴晓玲介绍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等第一批《种子法》配套规章的修订内容,并就大家关注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同一生态区引种,农业主管部门不给备案,能否销售?
 
    答:可以。
 
    对于同一生态区引种备案的,申请者按规定申请备案,但由于农业主管部门不作为而未能备案的,可以销售。同时,建议大家保留好申请备案的证据,并将主管部门不作为行为上报当地政府。
 
    问:8月15日之后,两证只有一个到期,另一个未到期,是否需要重新办证?
 
    答:需要。
 
    无论是种子生产许可证还是经营许可证,任何一个证件到期都需要按照新的规定及时重新办理。
 
    问:有效期内变更生产信息是否需要重新办证?
 
    答:不需要。
 
    仅变更生产信息而不变更经营信息的,只需变更副证相关信息,种子生产经营者提请农业相关部门,当场即可办理。
 
    问: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如何进行委托生产备案、代销?
 
    答:为加强种子管理,我们依托中国种业信息网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种子信息管理平台。委托方应将委托生产、委托代销的信息输入平台,平台自动生成信息代码,委托方将信息代码交于被委托方,被委托方凭信息代码即可办理备案。
 
    问:超过保质期种子能否销售?答:可以。
 
    但是销售的种子质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必须与标签标注的种子质量一致。
 
    问:标签二维码如何制作?
 
    答:企业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自行制作,农业部种子局对此不做具体安排,也不会统一指定制作二维码的单位或企业。同时,种子生产经营者要对标签真实性负责,由于生产经营者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而造成农民损失的,应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
 
    问:能否以粘贴方式修补标签?答:不能。
 
    此次《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中所说可以以粘贴方式制作标签的,是指不适宜包装的产品,如种苗等。对于能够包装的种子,不可以以剪贴包装的方式对包装标签进行破坏或覆盖,并且标签说明书应当外置于包装。
 
    此外,吴晓玲还对打击种子非法生产经营表示出了坚定决心。据了解,相关部门今后将使用遥感信息监测、无人机信息监测等更为先进的手段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违法生产经营的空间会越来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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