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局: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我部制定了《“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0日
附件:
附件1-农作物种子(苗)进口免税管理管理实施办法.doc |
附件2-草种进口免税管理实施办法.doc |
附件3-种畜(禽)进口免税管理实施办法.doc |
附件4-水产苗种进口免税管理实施办法.doc |
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xls |
附件6-20xx年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表.xls |
附件7-进口种子种源免税货品清单.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