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农种发(品)[2017]第14号
关于加强主要农作物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管理的通知
各市种子站:
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省开展了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主要农作物特殊用途品种自行试验和申请者自行组织的生产试验。为保证品种试验质量,加强自行试验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行开展品种试验范围
1.联合体试验。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科研单位联合体组织开展的相应区组区域试验、生产试验。
2.特殊用途品种自主试验。自有品种属于特殊用途品种的,自行开展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生产试验可与第二年区域试验合并进行。
3.自行组织生产试验。参加省品种区域试验一年,综合性状突出,在第二年区域试验同时,申请者可自行组织生产试验。
二 、申请程序
自行开展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的申请者,于每年规定时间内(春播作物1月31日前,冬小麦7月31日前)报送申请材料及试验方案。
省种子总站在受理截止日后30天之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批复试验方案。
三、试验监督管理
1.建立试验档案。申请者应当建立包括试验方案、试验点数据、试验报告等品种试验信息档案,保证试验数据可追溯。及时完成年度试验汇总报告,将纸质报告和电子文档按时报送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
2. 组织品种田间考察。参加生产试验的品种,申请者在该品种特征特性表现最佳的时期,向省品审办提出申请,由省品审办组织品种审定委员及有关专家统一进行考察。
3.提交标准样品。联合体试验、特殊用途品种试验的申请者应从参加试验品种的种子中提取规定数量的标准样品,参试品种进入生产试验阶段时,将该品种标准样品(封缄)及真实性承诺书送交省种子总站,品种审定后,统一寄送农业部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
4.公开试验信息。省种子总站根据申请者提交的试验方案,将申请者申报作物、试验区组、参试品种、承试单位及技术人员等信息在山西种业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申请者弄虚作假的,终止其品种试验审定程序,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品种审定。
5.试验监督检查。各市种子站要加强对自行开展试验的监督管理,在各作物生长期内,组织技术及管理人员对本市范围内自行试验的试点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品种试验方案落实情况。检查试验组别、参试品种、承试单位等各项工作具体落实情况。
(2)田间试验质量。现场察看承试点的试验质量及试验规范性,包括试验地基本条件、田间试验设计、管理等。
(3)试验的组织管理情况。主要检查试验牵头单位和试验点是否建立有合格的试验档案,试验工作是否有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管理等。
各有关市种子站将上述内容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分别于7月20日前(春夏播作物)、11月20日前(冬小麦)报省种子总站。不按时报告的给予通报批评。
省种子总站组织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对试验点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