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用于保护农业领域的育种创新结果,对促进育种创新起到极大作用。】
2017年11月10日,又一例植物新品种权维权案件获得胜诉!
新闻背景
国内农作物种子的私繁烂制现象仍时有发生,品种同质化严重、低价恶性竞争,企业发展困难、研发投入不足,这样的行业氛围不利于国内种业的创新,也不利于中国种子行业的健康发展。
截至2016年底,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总申请量超过18000件,总授权量超过8000件。2016年,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2523件,年申请量位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第一。
中国种子协会植物新品种保护专业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3日正式成立,加强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行业氛围,保护种质资源,维护企业利益势在必行!
本案授权品种情况
据了解,北京华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现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并于2006年成立了华耐种苗研究所,并不断坚持科研投入,截止2017年7月共申报了37个品种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其中已经有15个品种获得了植物新品种授权,本案涉案品种“华耐B1102大白菜”就是其中之一,品种权号:CNA20110810.3。
据介绍,从2002年起北京华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始进行华耐B1102的亲本材料筛选工作,经过多代自交得到纯合的父母本材料并组配成功。2007年起开始进入品种试验阶段,多地表现优良,并于2011年起进行了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申请公告日期为2012年5月1日,授权通过时间为2015年11月1日。该品种从2012年开始投放市场,目前推广面积累计已达100万亩,在娃娃菜主栽区域已经成为了种植户的首选品种。
案件经过
因为华耐B1102娃娃菜品种深受广大种植户和收菜商的喜爱,个别经营者为了谋取利益开始在市场上销售侵权产品。
2016年8月,北京华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收到经销商反应,在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红古地区发现有“北京丰桥国际种子有限公司”生产并经销的“小娜”及“春玉黄”两个商品种子与“华耐B1102”相似,有侵权嫌疑。
2017年3月24日北京华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中玉金标记(北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丰桥国际种子有限公司”生产并经销的两个疑似侵权品种“小娜”及“春玉黄”的商品种子进行了DNA鉴定。
2017年4月21日取得鉴定报告,DNA鉴定结果为疑似侵权产品“小娜”及“春玉黄”两个商品种子与“华耐B1102”种子在选定的14个SNPAssay中差异位点数为0。由此得出结论,疑似侵权品种“小娜”及“春玉黄”与正在经销的“华耐B1102”白菜品种为同一品种,已构成侵权。
2017年4月25日,北京华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电话告知北京丰桥国际种子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要求对其构成侵权的种子进行收回并销毁,不得继续投放市场。但在告知数日后市面上依然发现北京丰桥国际种子有限公司在销售构成侵权的商品种子,对北京华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直接以及间接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北京华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北京丰桥国际种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以“小娜”、“春玉黄”名义销售“华耐B1102”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责任。并于2017年5月24日,以“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为由,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一纸诉状将北京丰桥国际种子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2017年8月4日,案件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兰州中院)开庭审理。北京华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要求北京丰桥国际种子有限公司(被告)立即停止以上2个侵权品种的销售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承担北京华耐所有诉讼费用。该案在期间法庭调解不成功,北京华耐向法庭提出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兰州中院宣布等待鉴定结果,并综合考虑现有证据,再对案件做进一步判决。
2017年11月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北京蔬菜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委托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送检样品在SSR引物扩增出的指纹图谱与对照样品扩增出SSR的指纹图谱在30个位点上带型都一致,判断送检样品与对照样品为近似品种。
2017年11月10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判决,历经近6个月的“娃娃菜品种侵权案”宣告结束。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八条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六条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字来源: 白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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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梁欢欢(实习生) 莫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