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同一适宜生态区省际间品种试验数据共享互认机制,加快良种推广,满足生产用种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开展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引种作物种类
玉米、小麦、大豆、水稻、棉花
二、引种者要求
引种者应为品种选育单位或具有引种作物生产经营资质的种子企业。
三、适应性、抗病性试验
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内开展不少于1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适应性试验每个拟引种区域每年不少于5个点,试验点应均匀分布且不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适应性试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相对应作物的生产试验设计。抗病性试验不少于1年,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承担,鉴定机构及鉴定项目按照引种作物所对应的国家农作物相应组别品种区域试验实施方案确定。
四、拟引种区域划定
拟引种区域按《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的通知》(国品审[2016]1号)划分,同时结合我区生产实际进行活动积温划定。
五、备案材料
引种者需提交《内蒙古自治区审定品种引种备案申报书》一式二份,同时发送电子版材料。备案申报书包括:1、《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引种备案表》;2、拟引种备案品种适应性试验总结报告;3、抗病性试验鉴定报告;4、拟引种备案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5、拟引种备案品种审定公告复印件;6、引种者经营许可证复印件;7、杂交种照片6张(植株苗期、抽雄期、吐丝期各1张,群体1张,果穗1张,籽粒1张);8、原审定机构出具的拟引种备案品种未退出证明;9、备案品种为保护品种的,需提供品种权人书面同意证明。
引种者应当对引种备案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对没有如实填写信息或故意隐瞒备案品种缺陷、且在生产中因种子问题给用种者造成损失的,责任由引种者承担。
六、受理时间及联系方式
1、受理时间:每年10月15日-11月15日。
2、地址:呼和浩特市呼伦北路74号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品种管理科;邮编:010010;电话:0471-6285043;玉米联系人:陈春梅,邮箱chenchunmei0224@126.com;大豆联系人:傅晓华,邮箱fxhfp@163.com;水稻、小麦、棉花联系人李丽君,邮箱lilijunabcd@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201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