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工作的通知
甘农品审〔2016〕09号
各市(州)种子管理站(局)及有关单位:
为科学指导、规范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种者及引种作物
引种者为品种选育单位或具有引种作物生产经营资质的种子企业。引种作物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引种品种为已通过审定,且未撤销审定的。
二、引种试验
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开展不少于1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适应性试验应按生产试验方案设计,即每个拟引种区域每年不少于5个试验点,试验点应均匀分布且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抗病性试验不少于1年,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承担。
三、拟引种区域
拟引种区域按《国家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和《甘肃省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划定。
四、备案材料
引种者需提交《甘肃省审定品种引种备案申报书》一式两份,同时发送电子版材料。备案申报书包括:1、甘肃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表;2、拟引种备案品种适应性试验总结报告;3、拟引种备案品种抗病性鉴定报告;4、拟引种备案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5、引种者经营许可证复印件;6、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转基因成分检测报告复印件,转基因棉花品种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7、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出具品种权人同意引种的相关证明;8、引种备案品种简介,并附苗期、花期、收获期植株及果穗、籽粒照片各1张。
引种者应对引种备案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对没有如实填写信息或故意隐瞒备案品种缺陷、且在生产中因种子问题给用种者造成损失的,责任由引种者承担。
五、受理时间
时间:夏收作物9月30日前,秋收作物11月30日前。
联系电话:0931-4873025、4873026、4873039
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