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文件
闽农厅办〔2016〕120号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以下简称《审定办法》)要求,为做好我省2017年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及品种类型
申报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类型为水稻、玉米和大豆。
参照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的通知(国品审[2016]1号)规定,申报
2017年我省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类型具体为:
广东、广西、海南等省(区)通过审定的早稻品种,可引进我省南部双季稻区作早稻种植,本类型品种全生育期125天左右;
广东、广西、海南等省(区)通过审定的晚稻感光品种,可引进我省南部双季稻区作晚稻种植,本类型品种全生育期115天左右;
江西、湖南、浙江、广西等省(区)通过审定的早稻品种,可引进我省东部、北部双季稻区作早稻种植,本类型品种全生育期113天左右;
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等省审定通过的中稻品种,可引进我省中稻区作中稻种植,本类型品种全生育期135天左右;
江西、湖南、浙江、广东、广西等省(区)通过审定的晚稻中迟熟品种,可引进我省双季稻区作晚稻种植,本类型品种全生育期115天左右;
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等省(区)审定通过的热带、亚热带类型的玉米(含普通玉米、青贮玉米)品种,可引进我省漳州市种植;
安徽、江苏、上海、浙江、江西等省(市)审定通过的春玉米(含普通玉米、青贮玉米)品种,可引进我省中
北部作春玉米种植;
安徽、江苏、上海、浙江、江西、广东、广西、海南等省(市、区)通过审定的鲜食甜玉米、鲜食糯玉米品种,可引进我省种植;
广东、广西、海南、江西、湖南等省(区)审定通过的热带、亚热带类型的普通春大豆、夏大豆品种,可引进我省作普通春大豆、夏大豆种植;
安徽、江苏、上海、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等省(市、区)通过的南方鲜食大豆春播品种,可引进我省作鲜食大豆春播种植。
二、申报引种备案须提供材料
1、引种备案表(见附件);
2、拟引种区域适应性、抗病性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包括多点试验汇总报告及各试验点总结报告,适应性、抗病性试验不少于1年,建议做2年;适应性试验点数不少于5个,建议不少于相应作物省区试点数,且拟引种主要区域必须安排有试验点。水稻引种须开展稻瘟病抗性田间自然诱发试验,建议试验点数不少于4个,试验可委托省级水稻品种区试稻瘟病抗性鉴定承鉴单位开展或自行组织开展,自行开展的试验点须安排在稻瘟病重发区,试验设计、田间管理及病害调查标准参照福建省水稻品种区试方案执行。大豆引种品种须开展大豆炭疽病田间抗性试验,鲜食玉米引种须开展玉米纹枯病、茎腐病抗性试验,大豆、玉米抗病性试验为试验点田间病害调查,病害调查标准参照省级大豆、玉米区试方案要求;
3、引种品种审定公告及证书复印件;
4、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还应当提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书面同意材料原件复印件;
5、引种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6、其它有关材料。
三、引种备案材料要求、装订及申报
为确保引种备案材料规范性、完整性,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须盖上引种单位印章。备案材料按引种备案表、试验报告、审定公告及证书、品种权人书面同意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其它有关材料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重新编上页码,盖骑缝章。
请引种者将引种备案材料一式一份于2016年12月5日前送达省种子管理总站,以便及时发布引种备案公告,服务农业生产。
四、强化引种风险与责任意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审定办法》有关规定,引种者对引种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因引种品种适应性、抗病性等问题给品种种植者造成损失的,由引种者负全部责任。因此,引种者要强化引种风险与责任意识,加强引种品种适应性、抗病性鉴定工作,经试验鉴定在适应性、安全性上具高风险品种要谨慎引种。同时,引种者要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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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