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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楼
中国种业商务网网友 于 2013-03-08 08:39 评论道:
审定适宜区域应规定为行政或生态区域,防执法单位对审定区域乱执法或无所适从。不要以大江、大河、大山等为分界,执法裁量要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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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楼
中国种业商务网网友 于 2013-03-08 16:48 评论道:
如果没有能保证试验数据真实性的精密机制,立这样的法,只能阻碍种业科技的进步,为腐败大开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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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楼
中国种业商务网网友 于 2013-03-14 22:07 评论道:
品种审定制度太腐败了,早晚会出大事的!只有取消品种审定制度,建立品种登记制度,才是杜绝腐败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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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楼
中国种业商务网网友 于 2013-03-14 22:13 评论道:
农业部如果以加强审定为名征求意见,是在维护腐败制度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审定的真实性没有人相信了,不要自欺欺人了!让全民投票,看是否应该取消审定制度!你们还有点良知的话,就干点造福子孙的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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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楼
中国种业商务网网友 于 2013-03-19 08:26 评论道:
佟屏亚研究员说的好:不要以审定的潜规则变成千万农民的眼泪。腐败现象渗透到这么高端的机构,再不痛杀拿什么保证中国13亿人的粮食安全问题,再不变革中国种业早晚拱手让与番人!审定制度可以学习欧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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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楼
中国种业商务网网友 于 2013-03-21 10:22 评论道:
1IP:125.39.*.* 于 2013-03-03 11:20:56 原贴: 品审成员只能由不同层次的真正从事育种的育种家、及专业人员组成,这样才能保证公正、公平,减少行政干预和腐败,中国的种业才有希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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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楼
中国种业商务网网友 于 2013-03-21 10:26 评论道:
1IP:27.129.*.* 于 2013-03-02 06:58:31 原贴: 第27条 初审回避制度应当明确; 审定小组的产生应当公正,不能由处长指定相关委员成立审定小组,还没有审定上会的品种就已经以千万元价格转让,没有处长和组长的承诺怎可能发生呢? 审定组长 委员 都应有明确的回避条款:如 组长和委员有自己要审定的品种或自己所在单位又要审定的品种都要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