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原告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农业部授予“中科4号”植物新品种权,被告舞钢市鑫沣种业有限公司擅自销售该种子。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万元。
案例二 原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山西屯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太行玉米种业有限公司是“浚97-1”玉米品种的独占许可实施权利人。后被告鹤壁市兴旺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浚单20”。法院经审理认为,“浚97-1”与“浚单20”为同一品种,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