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国家玉米品种区域试验,并制定本办法。
1.2 国家玉米品种区域试验的目的是鉴定和筛选适宜不同玉米生态区种植的丰产、稳产、抗逆性强、适应性广的优良玉米新品种。
1.3 国家玉米品种区域试验是国家玉米品种审定和区域布局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管理体系
2.1 根据农业部授权,国家玉米品种区域试验在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领导下,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农技中心)组织实施。
2.2 各省级种子管理站有义务协助全国农技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玉米品种区域试验的组织管理。
2.3 根据我国玉米生态区划和生产实际,设置若干试验组别,分别委托主持单位组织实施。试验管理实行主持人负责制。各组主持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省级玉米区域试验组织管理经验,热爱本工作并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组织能力,办事公道,能胜任本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主持单位和承试单位的职责
3.1 主持单位的职责,一是根据本管理办法组织本组的国家玉米品种区域试验工作并贯彻全国农技中心的试验指导意见;二是协助全国农技中心或根据其委托组织召开区试年会及试验考察;三是按时完成试验总结并对参试品种(组合)提出具体评价意见,以便区试年会审核;四是制定本区的试验实施方案,提供给区试年会修改和确定;五是负责处理试验有关的日常工作。
3.2 承试单位的职责,一是严格执行试验实施方案;二是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块作为试验田,田间管理要略高于当地生产水平并确保试验数据准确可靠;三是对参试品种作出公正、准确、科学的评价并按时完成年度试验报告;四是对试验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试验设置
4.1 根据玉米生态区的分布和生产实际,在全国玉米生态区设置若干个组别的国家玉米品种区域试验及其相应配套的区试预备试验(引种试验)、生产试验、生产示范和品种展示,试验组别可根据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4.2 试验采用滚动式,预备试验1年,区域试验2-3年,生产试验1一2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可交叉安排。
4.3 预备试验参试品种一般以50个左右为宜;区域试验每组一般8一12个品种(不含对照);生产试验需根据区域试验结果确定,一般不超过5个(不含对照)。参试品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增减。
4.4 预备试验全国安排30个左右试点,区域试验每组安排10个以上试点,生产试验每品种安排2个以上省、每省3个以上试点。
4.5 预备试验采用间比法排列,小区面积12或15平方米,一般不设重复,对照依据区域试验的相应组别确定;区域试验小区随机排列,三次重复,小区面积20平方米,各组设统一对照(CK1)和辅助对照(CK2)各1个;生产试验采用对比排列,一般不设重复,以当地主栽品种作为对照,密度根据品种特点和生产实际确定,每品种每试点面积不得少于0.5亩,田间管理略高于大田生产水平,施肥水平与大田生产相当。
4.6 参加生产试验的品种,由主持单位通知育种单位根据全国农技中心的要求进行抗病性鉴定和品质分析。
4.7 对完成试验程序并推荐国家审定的品种,安排国家玉米品种生产示范。
4.8 承试点由所在省级种子管理站负责管理;承试点和承试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由所在省种子管理站向本组试验主持单位和全国农技中心提出申请,区试年会确定。
第五章 参试品种条件
5.1 预备试验:主要遗传性状稳定一致,省级预备试验或区域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5%以上;或产量与对照相当,但具备某些优异性状的品种。
5.2 区域试验:主要组别根据国家区域试验的品种容量从预备试验中择优选择,特种玉米和一般组别从省级区域试验中择优选择。参试品种应在国家玉米预备试验或省级区域试验中。分区汇总多数试点产量表现突出;或产量与对照相当,但具备某些优异性状的品种。
5.3 生产试验:区域试验第一年产量或其它性状表现突出的品种,在第二年继续区域试验的同时,安排生产试验。
5.4 对照品种:区域试验每组设1个统一对照品种(CK1),统一对照品种应是通过国家审定或2个以上省级审定并有较大跨省推广面积的品种;对照品种应保持相对稳定;根据需要各省在相应组别可设1个辅助对照品种(CK2),一般为各省级本区区试统一对照品种。生产试验的对照品种应为国家或省级审定的当地主栽品种。预备试验和区域试验所需的统一对照品种由全国农技中心指定的单位统一提供。
第六章 申请程序
6.1 申请参加预备试验和有关组别区域试验的品种,由育种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省级种子管理站审核同意后,填写“国家玉米品种(组合)试验申请表”,于每年11月30日前分别寄到全国农技中心和有关区域试验主持单位,由国家区域试验年会根据申请品种的条件和试验容量择优确定。区域试验的参试品种原则上从国家预备试验和省级区域试验中择优选择。
6.2 被批准参加国家预备试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品种,由所在省级种子管理站组织育种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等要求无偿提供试验用种。所供种子质量应达到国家一级种子标准。供种时应注明品种名称。种子发芽率、千粒重和栽培技术要点等。
6.3 凡种子数量不足或质量未达到标准、没按要求试点供种或未及时供种者,视为自动放弃参试权利。
第七章 试验总结和区试年会
7.1 各承试单位于每年11月 15日前将“国家玉米品种区域试验年终报告”和“国家玉米品种区试预备试验年终报告”和“国家玉米品种生产试验年终报告”。抗病鉴定和品质分析报告一式三份(须逐项填写并进行品种综述)分别寄到所在省级种子管理站,由各省种子管理站于每年11月20日将上述有关报告寄到本区主持单位主持人和全国农技中心良种区试繁育处各一份。
7.2 各组主持单位根据各承试点报送的试验报告及时进行整理、汇总和总结,提出品种评价和利用的初步意见,提交区试年会审议。
7.3 区试年会对试验汇总总结进行审议,符合审定申报条件的品种,提出推荐意见,由全国农技中心报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试验主持单位将区试年会审议通过的试验汇总总结及品种处理意见通过省级种子管理站及时通知品种参试单位。
7.4 有关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参加区试年会,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和部分承试单位参加。
7.5 区试年会的主要议程是审议上一年度试验执行情况,对参试品种提出处理意见;安排落实下一年度的试验计划,修订试验实施方案;评选和表彰区试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7.6 区试年会每年12月20日后至次年1月20日前由全国农技中心或委托主持单位组织召开。
7.7根据区域试验实际,由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全国农技中心在适当时机会同区试主持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品种考察并对区域试验质量进行检查。
7.8 自然灾害影响试验正常进行的试点,承试单位应在受灾后15天内向所在省种子管理站、区试主持单位和全国农技中心提供
详细报告。
7.9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试验误差过大或两个以上小区缺区的试验报废。
第八章 推荐国家品种审定的主要依据
8.1 区域试验两年平均产量比统一对照增产5%以上并达显著水平的品种,在生产试验各试点平均增产3%以上或有其它优异性状的品种。完成试验程序并达到上述标准的品种,推荐国家审定。
8.2 产量与统一对照品种相当,但在抗病性、抗逆性、品质或熟期等某一种或几种性状明显优于对照品种的,完成试验程序后,推荐国家审定。
8.3 推荐国家审定的玉米品种由国家玉米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根据试验结果提出推荐意见,由区试年会审核确定;如有争议,至少应由该组2/3的到会承试省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同意才能推荐。
第九章 奖 惩
9.1 每三年进行一次区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由农业部颁发奖状和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
9.2 对不负责任、人为造成严重的试验质量事故或弄虚作假的承试点,一经查实,对试验点所在单位和试验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承担国家玉米品种区域试验资格。
9.3 对于批准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如因不及时提供种子或提供的种子质量有严重问题或品种遗传性状不稳定等原因而影响试验正常进行的,对参试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一年的参试资格。
第十章 经 费
10.1 国家玉米品种区域试验经费列入农业部财务专项经费预算,由全国农技中心根据各承试点试验任务完成情况核发试验补助费。
10.2 国家玉米品种预备试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实行有偿试验制度,提供参试品种单位需交纳一定的参试费,主要用于试验补贴。区试年会开支和奖励等。
第十一窜 附 则
11.1 本管理办法由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试行。
11.2 本管理办法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良种区试繁育处负责解释。
二00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