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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12-08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6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以下简称《审定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农作物。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任务

  第三条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设立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品审会),负责全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品审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种子管理、农业行政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委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五年。品审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四条品审会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品审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品审办的主要任务是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登记受理、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品质测定、抗性鉴定等品审会日常工作,协调各专业组及试验主持单位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品审会按所确定的主要农作物种类设立专业组,分别负责各类作物的品种初审工作。专业组由13-15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专业组成员应当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品审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审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各专业组组长及有关专家组成。

  主任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定专业组初审通过的农作物报审品种,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确定品种审定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品审会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安徽省申请品种审定的,必须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限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请审定的品种需具备一定条件,具体按《审定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九条申请品种审定,申请者要向品审办提交《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并按申请书的内容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书由品审会统一印制。

  转基因农作物品种在提交审定前,必须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条品审办在收到申请书2个月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一个月内提供试验种子,交纳试验费,由品审办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或不交纳试验费,视同撤回申请。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2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四章品种试验

  第十一条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区域试验为2个生产周期,生产试验为1个生产周期。转基因品种的试验必须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确定的安全种植区域内安排。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由品审会制定并颁布。

  第十二条品种试验其抗性鉴定和品质检测由品审会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品种试验结束后3个月内,品审办应当将品种试验结果汇总并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五章审定标准

  第十四条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的品种审定标准按农业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省农业委员会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标准,由省农业委员会制定。

  第六章品种审定与公告

  第十五条品种审定实行专业组初审,主任委员会审定制度。

  第十六条完成试验称序的品种,由品审办将试验汇总结果提交品审会专业组初审。专业组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通过的品种和初审结论经专业组组长签章后,提交品审办报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

  第十七条专业组品种初审会议和主任委员会品种审定会议,到会成员(委员)达到法定成员(委员)总数2/3以上会议有效。会议根据审定标准,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法定成员(委员)总数1/2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审定)。

  第十八条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组组长认为可能影响初审结果公证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专业组组长的回避,由品审办决定。

  专业组应当邀请申请者到会介绍品种。

  品审办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专业组会议提供咨询。

  第十九条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审会统一编号、颁发证书。编号为品审会简称(皖品审)、作物种类简称、年号、作物编号、审定序号。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业委员会公告和在相应的媒体发布,并报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审办在审定会议后15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品审会或者全国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受理单位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称序等进行复审,在6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复审结果为终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由原初审专业组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主任委员会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省农业委员会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承担品种试验、审定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的监督管理按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特殊用途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品种试验、审定等具体要求由品审会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品种试验和审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农业委员会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省农业事业专项经费。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农业厅1997年3月10日发布的《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和《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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