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农种发[2012]8号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种子企业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牧)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农办种[2011]14号)和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2年河北省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冀农种发[2012]3号)文件精神,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农业部令第3号)规定和我省种子执法检查工作总体部署,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有效期内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的种子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对象和方式
本次清理整顿的对象是我省辖区内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的所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所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含部、省、市、县发证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向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清理结果;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抽查、核验,并向省农业厅汇总上报清理结果;省农业厅将对全省各类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抽样检查。
清理整顿方式是在种子企业自查自纠、改进完善的基础上,对种子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查验原件,审查书面材料。
二、清理整顿内容
(一)企业是否具备相应作物的种子生产经营资质。主要查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注册资本、生产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仪器设备、人员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产权票据等证明材料原件、生产经营档案等相关内容,填报《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资质有关情况统计表》 (见附件1)。
(二)对2011年度种子企业生产经营信息进行统计,填报《农作物种子经营信息报告表》(见附件2)、《农作物种子经营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
三、清理整顿要求
(一)检查人员记录实地检查情况,检查结果经检查人员和种子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检查结果归档备查。
(二)对已停止种子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的企业或者不再具备种子生产经营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由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通知工商部门。
(三)对发证机关违法做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决定或者种子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行政许可,并通报有关情况。
(四)清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种子企业存在应依法注销的行为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决定。发现种子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
(五) 填报种子生产经营信息是新办法实施后种子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逾期不报,视同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将依法注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企业应严格按照附件表格的内容,如实、规范、逐项填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企业上报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其他企业公开。
四、清理整顿时间
各县(市、区)农业局于4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汇总上报各设区市农业局;各设区市农业局在核验的基础上,于4月25日前将汇总结果上报省农业厅并附各项表单(附件1、附件2、附件3)。
联系人:河北省种子管理总站发展计划科,梁新棉、赵磊
联系电话:0311—85662134
电子邮箱:fazhanjihuake@163.com
附件1、《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资质有关情况统计表》
附件2、《农作物种子经营信息报告表》
附件3、《农作物种子经营信息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