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驻东方记者 吴平)5月4日,商报记者从东方市人民法院获悉,4月19日,在当事人代理律师的积极配合下,东方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两宗社会广泛关注的“西瓜种子”纠纷案,为种植农户挽回29万元经济损失。
2010年,被告厦门某种苗有限公司从第三方河南某种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台湾新一号”无籽西瓜种子,并将该批种子投放海南市场。被告郑某购进该批种子后,在东方市八所镇东方苗场进行培育。2010年8月、9月,原告张某等三人和王某分别从郑某处购买该批西瓜苗52800株和15000株,价格0.9元/株。在种植过程中,瓜苗长势正常,授粉后,瓜果渐渐变黑、畸形、个小。张某等三人种植的125亩和王某种植的45亩西瓜,基本绝收。
据办案法官介绍,2010年11月23日,东方市农业局委托海南省种子站邀请省内外专家对原告等瓜农种植的“台湾新一号”无籽西瓜进行田间调查,并作出调查报告,结论为“台湾新一号”品种适应性差,不适合在海南省推广种植。为能尽快挽回经济损失,张某等瓜农将厦门某种苗有限公司和郑某告上法庭。
经办案法官多次做思想工作,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郑某赔偿原告张某等三人经济损失5万元,以西瓜种苗抵赔原告王某经济损失4万元;被告厦门某种苗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等三人经济损失14万元,以西瓜种苗抵赔原告王某经济损失6万元,上述款项共29万元已分批给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