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农民一年的收入均在收获的庄稼之中,每年农民们种植的不仅仅是农作物,更多的是“希望”,然而湟源县申中乡庙沟村村民,何某某、腾某某、张某三人辛辛苦苦种植的胡萝卜,到了收获季节却换来了“失望”,无奈三人只好拿起法律的武器。
去年3月份,何某某、腾某某、张某三人共同合伙租赁了248亩土地,用于种植胡萝卜(黄萝卜和红萝卜),其中种植“一品红”红萝卜承包地48亩。之后三人在青海某农资购销专业合作社某分社购买了“一品红”红萝卜种子120袋,于去年5月16日开始种植,播种完三周后发现所种植的红萝卜出苗不足,随即三农民向青海某农资购销专业合作社某分社负责人张某某反映,但并未得到答复。
2011年9月28日三人向西宁市种子站投诉,9月30日西宁市种子站作出了关于“一品红”胡萝卜投诉的田间调查的方案,今年2月1日,西宁市种子站委托甘肃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对何某某三人种植的“一品红”红萝卜种子发芽率进行检测,检验结果标注值≥80%,实测值27%。何某某、腾某某、张某三人根据检测结果,认为他们购买的种子因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了269960元经济损失,为此起诉要求予以赔偿。
但在法院审理中,销售者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予以赔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产品本身的质量责任引起的纠纷,应由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予以赔偿;而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最终在法庭主持调解下三人得到了应有的赔偿。(作者:赵安玲 实习生 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