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欢迎光临种业商务网 | | 手机版
商务中心
商务中心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推荐阅读 » 正文

我国农作物品种权转让利益黄金分割法则解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8  来源:《农财宝典》种业版(2012年第1期 总第2期)  作者:项栋梁 吴满  浏览次数:872
 

    潜规则:分多分少看单位

    与粮食作物品种转让费用较高、分配规则较为明确相比,蔬菜品种一般转让费用较低,利益分配规则也没有那么明确。

    广东科农蔬菜种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智文介绍,公司作为广东省农科院蔬菜所的经营实体,品种全部来源于蔬菜所。公司返还给蔬菜所的经营收益由所里视情况分配给育种家作为科研经费以及奖励,但分配方式并不明确。黄智文告诉记者,对于贡献较大或者选育出的品种在市场上表现较优的育种家,所里会给适度奖励,但并不是品种权收益的分成。“蔬菜所的科研经费来自差额拨款和财政拨款,专家育种是职务行为,品种权在本质上是归属单位的。因此,单位分配给育种家的是奖励,而非利益分成。”广东省农科院蔬菜所专家黄河勋也表示,选育出的品种属于职务成果,育种家获得多少奖励应由单位决定。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育种科研院所并未严格按贡献大小来奖励育种家,而是将单位的收益进行总体核算,然后按照职位、职称等因素分配给个人,目标是“实现大部分人的收益最大化”。这种“大锅饭”的做法被许多育种家所诟病,认为其不能反映各人努力程度的差别,对专家的育种积极性造成消极影响。另一方面,分配给育种家的收益部分有时并没有真正进入育种家的个人账户,而是直接转成了课题组下一批项目的科研经费。育种家得不到及时的经济鼓励,更愿意通过研究发表论文等学术成果,而不是培育可以商业化推广的品种。

    这些潜规则与育种界重视社会效益,忽视经济效益的传统有着深刻联系。据广东农科院蔬菜所前所长卓齐勇回忆,15年前,品种经营效益的两到三成归育种家个人,但当时效益并不高,分配的钱也很少。“以前的育种家不看重钱,选育品种的动力除了为国为民外,更实在的效益是取得成果评定,从而提升职称和学术影响力。我曾经有2个成果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所里给予的奖励是工资升一级,每月加50元,这在当时已经算很不错的了。”

    即便是大田作物品种转让费分配,同样存在潜规则,因为退休、职务等方面原因,育种界能享受到的提成很低。吉祥1号以2680万元转让,其育种家万廷文价值并没有得以体现。当然,也有企业和育种家联系,私下敲定品种转让事宜,这样没有单位出面,育种家可以获得全部转让费。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 申请链接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