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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秋:推进种企科研单位合作提高种业创新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1  来源:农民日报  浏览次数:171
 

——访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立秋

    本报记者 肖力伟

    落实国务院(2011)8号文件精神,提高种子企业的创新能力,开展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当前一个重要途径就是种子企业与科研教学单位的合作。这种合作能给我国种业发展带来哪些变化,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又如何进一步推进科企合作,日前,记者走访了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立秋。

    五种合作模式各显千秋

    记者:据了解,目前企业和科研单位合作的形式很多,有些企业同时和不同的科研单位开展不同形式的合作。

    李立秋:是的,主要有五种合作方式。一是科研单位办的企业内部股份合作。这种模式没有脱离科研单位办公司的构架,只是内部进行了股份改造或明确了利益关系。辽宁丹玉种业、北京京研益农、江苏明天种业等企业是这种模式的代表。二是科研单位对自办企业的融资改造。这种模式是对原科研单位办的企业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改造,湖南洞庭高科、广东金稻种业、吉林吉农高新、四川西科种业等企业属于这种模式。三是科研单位部分科研人员进入企业,身份不变。这种模式充分利用了现有科研资源,是目前科企合作中一种比较好的模式,像新疆塔里木河种业、重庆中一种业、黑龙江龙科种业、河南秋乐种业等。四是企业与科研单位合作,成果分享。这种是由原来企业购买科研单位品种演变而来的合作方式,双方风险都不大,黑龙江垦丰种业、江苏省大华种业、山东金海种业、河北国欣总会等企业属于这种模式。五是企业委托定向研发。这种模式是由单纯购买品种的形式发展而来的,像安徽荃银高科、江西天涯种业等企业属于这种模式。

    记者:五种模式是不是各有利弊,哪一种模式更切合实际?

    李立秋:五种模式各有千秋。科研单位办的企业内部股份合作,优点是“近水楼台先得月”,缺点是科研单位和企业有的产权不易搞清,不符合农业部新的许可规范,企业自己的研发队伍难得发展。科研单位对自办企业的融资改造,优点是明晰了企业的产权关系,增强了企业实力,科研单位部分人员在企业兼职搞科研,实现了企业研发的平稳过渡,是目前一种好的模式,缺点是企业自己的研发队伍还有待发展;科研单位部分科研人员进入企业,身份不变,好处是利用了现有科研资源,但企业在发展中一定要加快发展自己的研发队伍,等到现有科研人员退休时,自己的研发团队也壮大起来了;企业与科研单位合作,成果分享,好处是双方风险都不大,缺点是双方合作关系不一定是唯一的,所以难持久,如果在合作中企业不注意自己人才的培养,就永远没有自己的研发团队;企业委托定向研发,优点是企业根据自己发展需要,委托某一有特别优势的科研单位搞定向研发,特别是育种材料的研制,是一种借助外力的好形式,缺点是委托合同的标的不好确定,所以很难“双赢”。
 
    五个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记者:既然是五种模式各有利弊,科企合作的道路上当然不会是一帆风顺,个中有哪些问题亟待解决?

    李立秋:归纳起来,存在着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难形成。目前,科企合作主要是战略式、合约式和购买式,比较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很难形成:一些企业急功近利的思想比较重,希望快出成果,一旦达不到预期,就可能中断合作;科研单位同时和几家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在处理关系上出现裂痕,致使和某一企业不欢而散;科研单位内部不和,致使合作中断。二是合作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比较难。企业出钱,科研单位研发,有了成果应该共享,但企业希望独家享有知识产权,因为是不是独家育成品种对企业影响很大;科研单位和人员也希望享有部分知识产权,因为要报奖、要评职称。三是科研单位和人员对进入企业有顾虑。有些省已明确政策,科研人员进入企业保留原身份,但不少科研人员还是怕因为自己现在企业而在事业单位改革中被列入开发类。四是研发人员不稳定影响科企合作。科企合作中不少是企业和科研单位的一个研究室签订合作协议,有的单位在合作期间研究室人员调整,也有的是企业的研发人员跳槽走了。这些对科企合作造成很大影响。五是中小企业难寻找合作对象。

    五大对策助推合作加速

    记者: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您有何建议?

    李立秋:五点建议。一是在过渡期适当放宽“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的品种要求。以种子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真正形成估计要10年以上时间。这期间,包括不少骨干企业在内,主要靠科企合作培育新品种。为鼓励科企合作,缓解合作中知识产权的障碍,建议在近5年内,一家企业和一个科研单位合作育成的品种,当做企业独家育成的品种看待。这样,既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和科研人员的“私下交易”,又可以避免有的企业为申报“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而收购控股虽有品种但并不是很好的兼并对象。

    二是建立种质资源和品种交易平台。为推进科研单位取得的基础性研究成果和新品种(包括组合)尽快与种子企业对接,建议政府建立科企种质资源信息交易平台,做到公平交易、透明公开。逐步做到所有非企业育成品种都公开交易,杜绝科研单位办企业“左手要钱育种,右手经营赚钱”。我国种质资源集中在国家指定的资源库中,建议向企业开放,发挥资源的更大价值。有关部门可制订有关管理办法约束企业以保证种植资源的安全。

    三是对地市级农科院所应重新定位。我国有400多家地市级农科院所,除部分省把地市级所作为省农科院的下属单位外,多数归地市管理。建议有关部们对地市级农科院所重新定位,把科研人员并入企业,退休时按事业人员办理,以解除其后顾之忧。

    四是建立企业科研人员跳槽的约束机制。企业人员跳槽是正常现象,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建立约束机制,对恶意挖撬同行科研骨干的行为进行制止。

    五是提高科企合作的层次和紧密度。目前,组建研发联盟是科企合作一种重要形式。这有利于提高我国种业产学研合作的层次和水平。行业协会应当“红娘”,在自愿的前提下,有目的地选择若干重点作物和关键技术领域进行试点,以种业骨干企业为龙头,联合科研实力雄厚的大学和科研机构,组建多种形式的产学研研发联盟,国家有关财政项目给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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