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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先行赔付”之我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05  来源:农民日报-中国农业新闻网  作者:厉金芹  浏览次数:145
 

    据报载,山东即墨市今年实行了农资“先行赔付”制度,市工商局与全市农资经营户签订《委托先行赔偿协议书》,农资经营者先行垫付赔偿保证金1万元,由市消协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当该镇农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持购物凭证、服务单据等有效证明与经营者协商理赔。协商不成的,由消协据消费者的投诉和赔偿要求进行调查,查明事实后,根据消费者受损程度,合法、合理地先行赔偿。截至5月17日,该市“先行赔付”已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3.4万余元。

    与“先行赔付”相似的做法,如多年前有地方政府就提出要建“理赔基金”,但终因关键措施没跟上而难以实施。比如理赔资金该由谁先出?政府财政,相关的涉农执法部门,农资经营者,还是生产企业?所以,仅止于新闻炒作,如风过耳。

    据了解,2006年湖南湘西自治州政府出台措施,凡农民买到有问题的农资产品,经工商部门核实后,工商部门可以先行赔偿,再向农资部门及供货商追偿。可以说,这是一个让大家叫好的措施,管理部门勇于担责,体现了爱农护农真心。

    然而,目前多数实行“先行赔付”的地方,资金来源要么盯着企业,要么盯着经销商。在市场同质化严重、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再拿出一部分资金押着,于企业于经销商都代价不小。只要想继续经营,这钱就成了攥在人家手里的死钱。

    可以说,我们的企业和经销商绝大多数都是守法的生产经营者,而造假卖假的人多为“地下工作者”,没有案底可查,没有名录可究,无法找他们索要什么保证金。在某种程度上,“先行赔付”是让多数守法经营的人事先拿出钱来为那些“地下工作者”作保证。

    “先行赔付”想保护农民利益的出发点很好。但是如何实施,资金由谁出,如何管理,值得大家研究。笔者认为,无论从社会责任还是从财力来说,政府财政责无旁贷。还有,是否需要引进商业保险这种国际通行的风险合作抵御手段?事实上,任何一家生产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除了要严格对自身质量问题负责外,都不具备替造假卖假者“连坐”的实力,何况这样做也有失社会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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