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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28  来源:农民日报  浏览次数:213
 

亮点

《 农民日报 》( 2013年10月28日   05 版)

    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农业部先后组织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的种类、管辖范围、具体法律运用。2007年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使新品种保护司法审判工作开展更具有可操作性。农业部于2008年修订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并于2012年发布《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较为完整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受保护属种达到93个

    为满足更多的植物育种者保护知识产权的需求,农业部于2013年公布了第九批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使受保护的属、种达到93个,保护范围的不断扩大将为越来越多的育种者提供了保护空间和公平竞争的机会。农业品种权申请量总体上呈逐年增加的趋势。截至9月底,我国农业品种权申请总量达到11280件,授予品种权4018件。2012年申请量达到1361件的历史新高,我国已成为UOPV成员中年度申请量的第二位。国外已有花卉、蔬菜、果树等751个新品种向农业部申请保护,来自荷兰的申请多达290件。

    品种权申请有了专门机构

    农业部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后又相继在科技发展中心设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和测试处,具体负责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品种的DUS测试。2001年成立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并在全国十大生态区设立14个测试分中心,每年承担测试任务总量都在3000件以上。农业部还设立农业部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成立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机构逐步完善有效支撑了品种权的受理审查和授权工作。

    维权意识逐步提高

    十四年来,农业部在全国20多个省、市举办了新品种保护知识和行政执法培训班50余次,培训人员3万多人;大力宣传《条例》、普及新品种保护知识。2004年起,举办了四次全国农作物授权品种展示暨品种权交易会,使广大农业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新品种保护意识逐步提高,不少农业科研院所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有的还设立专门机构管理知识产权,种子企业设立法律事务部或聘请法律顾问,使企业运用品种权促进自身发展的能力不断提高。

    侵权案件数量明显下降

    2002年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意见》,并选择22个省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试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近年来行政执法全面铺开,推动了各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行政诉讼的品种权侵权案件绝大多数得到较好处理。法院近年受理的品种权纠纷案件比头几年明显下降,多数也已撤诉或调解的方式结案。

    国际合作富有成效

    作为UPOV成员,我国在积极参加该组织活动的同时,与荷兰、美国、德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UPOV成员国开展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累计派出人员参加各种培训60多人次,通过考察、培训、技术研讨、承办UPOV技术工作组会议等方式,学习与借鉴各国在品种权保护方面的经验和有益做法,特别是在借鉴UPOV及其成员国植物新品种测试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组织测试体系和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开展了183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的研制,为品种保护名录的扩大和DUS测试工作打下了技术基础。

    农民可选品种增多

    十四年来,《保护条例》和《种子法》明显促进了育种积极性的提高和种业的快速发展。一是农作物科研育种的投入已由国家长期包揽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多元化投入转变。企业投资育种的积极性空前提高,育、繁、加、销一体化的种子公司正在成长,企业申请品种权数量已逐渐超过科研单位。品种权实施的社会经济效益巨大,农民可选的品种增多,特别是主要粮食作物水稻玉米小麦授权品种应用面积迅速扩大。应该说保护品种对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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