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粮安天下,种铸基石。随着深化种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种业科研体制也在深入改革。本版开设《聚焦种业科研体制改革》栏目,与广大读者共同探讨种业科研体制改革中的热点问题和关键环节。本期将关注育种研发投入与科研经费补助问题。
育种研发后补助怎么给?
绘图:吴狄
本报记者 王澎
随着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改革的不断推进,育种研发在种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科研经费的投入形式也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2013年11月,《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出台,2013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开展种业领域相关研发活动后补助。今年8月13日,农业部副部长余欣荣在全国现代种业发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启动新品种后补助,农业部正在会同科技部、财政部就新品种后补助的范围、方式、额度等,进一步研究出台具体操作指南。”
育种研发后补助——
不光要出品种,品种还得有面积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副主任刘平在谈到育种研发经费时说:“后补助的形式早在‘九五’‘十五’期间国家科技部和农业部就有过尝试,只是当时给的钱少。”
后补助对于当时的品种更新换代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农产品的品质也随着新品种的不断产业化而被人们所重视,据悉,“九五”和“十五”期间,获得后补助的品种中就有44个后补助新品种推广面积超过了1000万亩。
“要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科研育种后补助就可以根据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作为参考。”刘平说,“我建议每年或几年进行一次,按照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给予面积大的品种研发团队一定的资金补助,实际种植面积越大补助越多,每亩地可以根据作物类型不同区别对待,视财政情况按面积每亩补助0.5元~1元不等,蔬菜可以补助的标准高一些。这些资金70%~80%要在监督机制下继续用于育种研发,剩下的20%~30%可以用于直接奖励育种团队或个人。”
“把成绩作为依据来评价科研成果,是非常可取的、也是非常科学的。”中国种子集团副总经理田冰川评价说。用现实贡献作为衡量标准为下一步研究赢取资金,可以说是科研育种后补助与以往科研经费发放形式最大的不同之处。“不光要出品种,品种还得有面积!”刘平强调道。培育出新品种后,通过审定还不能代表这个品种被市场接受,实际种植面积才是反映一个品种优良的最直观指标。
“一个品种的成功推广,有三个重要因素:首先,品种具有优秀性状是毋庸置疑的;其次,制种、加工等技术研发到位才能保证种子高质高量的生产;第三,新品种的产业化推广也是非常重要的。”田冰川说,“‘研产销’是一个优秀品种的三个重要支撑点。”
营造公平的环境——
让市场对育种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
一个公平的环境,可以让市场更有秩序,品种和知识产权有序流通。“一视同仁是至关重要的,育种研发后补助不应限制单位性质,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甚至是个人,只要培育出大面积推广的品种,就应该得到后补助。”刘平说,“这对种业内的育种团队和育种家是最公平的,这才体现了市场对育种资源的配置起决定性作用。”
与育种科研立项事前补助相比,后补助的形式更加简单,管理环节也相对更少。申请立项、项目审批、结题验收各个环节都需要专家评审、严格把关,而后补助跳过了这些环节,直接考察实际结果,凭事实说话,以面积论英雄。“当然,‘一刀切’的后补助也是不利于任何一类科研项目实施的。”华中农业大学教授、马铃薯育种专家谢从华说,“基础性研究项目需要较长的过程和较大的投入,承担单位往往无力独自承担全部事前科研经费。”
实际种植面积是考量品种优劣、市场接受与否的重要指标,除此之外,新品种的科技含量、育种方式的创新,也可以作为补助的重要参考。“当前,市场上有很多相似性很强的品种,仅仅因为几个基因的差异就被视做不同品种出售,也并不罕见。”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主任赵久然说,“如果能将科技含量等因素也作为参考加入后补助体系,可以更好地推进育种研发的进步,也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育种研发后补助可以有效激励企业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中种杂交小麦种业(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姜涛说,“以实际面积论‘英雄’的方式,给企业维护知识产权和打假带来了巨大的外在动力。”
“科研育种既需要激励,也需要压力。”赵久然谈到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时说,“科研院所是这样,企业也是这样的。科研育种后补助一方面可以起到很好地激励作用,科研人员和团队再接再厉;另一方面,由于面积作为最重要的考量因素,所以育种团队不光要出品种,还要出好品种。”
育种投入不断加大——
当企业可以“跑”的时候,就要放开手了
“十八大以来,企业在种业中的主体地位不断被强调,这种主体地位还处于探索和构建阶段。就企业而言,育种研发在前期投入上还依然需要一定的国家支持。后补助的形式有很强的带动力,能有吸引激社会资本和企业更多的投入到育种研发上。”田冰川谈到种企育种研究时说道。
企业要坐稳育种研发的主体地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科研院所和高校的育种主体地位不可能在一朝一夕之间就转移到企业中。”刘平说,“近年来,种子企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品种保护申请量越来越多,这还不能简单地说企业已经成为育种的主体了。”
在今后的种业发展道路上,商业性育种会越来越多的依靠企业,各类扶持政策也在助推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的发展。“对种子企业而言,国家的扶持是为了让企业走上良性发展的正轨,通过政策来刺激企业加大自身的科研育种投入。”赵久然说,“当企业可以‘跑’的时候,就要放开手了。”
近年来,国内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在科研育种上的投入也在不断加大。记者了解到,中国种子集团近3年在育种研发上的资金投入都超过了1亿元,2014年的育种研发投入预算更是达到了1.8亿元。
链接·后补助
后补助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前款所称的单位,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指单位根据科技部发布的国家科技计划或专项项目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
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了有助于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经审查验收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共享服务后补助对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并取得绩效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经科技部、财政部绩效考核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
补助是指挥棒
——访天津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马德华
本报记者 芦晓春
记者:对于科研后补助这种方式,您如何看待?
马德华:我认为后补助方式是必须的,总的方向也是正确的。目前大家都在谈论改革,到底什么是改革?首先应当知道什么是对的,你往这个方向上去走,而不是泛泛的改革,我觉得种业,我们国家现在找到了改革的方向。
记者:对于以实际种植面积为考量标准的科研育种后补助,您如何看待?
马德华:首先我认为这个后补助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实施的时候会有一些困难,不好操作,主要原因在于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容易遭到质疑。对于这种科研育种后补助,还需要一个诚信系统。我认为比较可行的就是去企业看它的审计报告,查这个品种卖了多少。我认为企业的审计报告更可靠,因为审计报告有很多人要对它负责,企业法人代表、财务经理、审计师事务所等,一旦出问题,这些人都要承担责任,所以公信力也要更强。
记者:在科研上,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有何不同之处?这种本质的不同,对于科研补助来说又该怎样对待?
马德华:企业与科研院所的最大不同点,在于它们之间的本质不同。企业的本质是为了利用资源创造价值,实现盈利,所以与盈利无关的企业是不会开展的。但科研院所和高校不一样,它要评职称,发论文,做出科研成果。
科研补助起一个指挥棒的作用,可以减少与服务生产无关指标的补助,而应当考核对农民的贡献,不需要考核它发了多少论文,研究水平有多高。农民是不管你研究水平高不高,他只关心你的品种能让他赚的钱多不多,把这一点弄清楚了,我们的科研补助也就明确了。
进一步地讲,对科研院所的补助也是要分类的,有的改革变成公益型的,有的则变成企业型。在考核方式上,这两种就不一样。对公益型的考核,因为它不搞育种了,更多的考核是它的创新能力,就是基础性研究创新。对企业型的考核,要考核它的应用性创新,就品种创新的能力。
对于公益型的基础研究创新,我认为应该加大补助,因为它做的研究是为整个中国种业做服务的。要让这些公益性的育种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这就能带动我国国家的整体育种水平。在这方面荷兰做的比较好,它有一个国家级的基础研究院类似的研究机构,专门做蔬菜种子基础资源创新,创新出来后免费交给企业。另外一种形式是,企业出一半钱,政府出一半钱,企业有优先使用权,这就带动了荷兰种业的基础创新,也带动了整个荷兰种子公司的竞争力。
记者:那是否意味着在科研补助主体界定上,应当区别对待企业和科研院所?
马德华:企业和从事育种工作的科研院所,以及那些下一步要改革成企业型的科研单位,我认为在科研补助上,两者应当一视同仁,没有什么不同。一提到育种水平,很多人会觉得科研院所要高于企业,但实际上这些年在种子培育上,很多企业做的工作,其技术含量不亚于科研院所,甚至还要高。
科研单位本是国有资产,但很容易变成私有化,因为很多资源都掌握在某一个研究员或带头人的手里,一旦他退休了,这个项目就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