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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登海:科研立项目时,应拿出一部分给种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09  来源:农民日报 现代种业周刊  作者:宋逊风  浏览次数:191
 

      近年来,国内种子企业兼并重组愈演愈烈,在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的同时,各大种企的实力也在不断加强,企业的主体地位越来越明确。在全国两会开幕之际,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登海种业名誉董事长李登海深有感触地说:“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已三令五申,种业的科技创新要以种子企业为主体。要让种子企业真正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国家政策必须予以倾斜;否则就难以落到实处。”“十三五”规划建议中,强调坚持创新发展、新修订的《种子法》也重申要强化种子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可是从目前现实科技创新的实际情况来看,种企尚没有成为真正的创新主体,其原因是科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应政策举措还不完善。

      为此,首先需要解决对种企的认识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科技创新主要依靠各级农业科研院所,国家项目大都向科研单位投放。但有些科研人员不了解农民需求,脱离实际,闭门研究,以出论文为目的,对农业生产的推动作用有限。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涌现了一批有研发实力、有创新能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他们身在市场之中,了解市场需求;又在科技创新第一线,自负赢亏,深知不创新就没有出路、也没有活路,创新是种企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他们靠自力更生选育出具有明显优势的新品种,深受农民欢迎,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巨大贡献。实践证明,种子企业完全有能力开展科技创新。

      李登海告诉记者,要使种企真正成为科技创新主体除了本身努力外,尚需要国家予以扶持,向种子企业倾斜。譬如:有关部门在下达科研项目时,应当拿出一部分投放给有研发能力的种企。让种子企业发挥了解市场、了解农民及本土的种质资源、育种方法的优势,也是发挥科研单位和种企双方优势的有利途径。

      此外,李登海认为,在科研项目的评估或验收活动中,选聘的评委除科研单位的专家外还应当吸收骨干种企代表参与,要给予种企评审的话语权。不能仅靠科研单位自己评估和验收本单位的项目,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时还有必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李登海说,作为种子企业,要响应李克强总理关于“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号召,要勇于承担民族种业科技创新的责任,要积极争取并创造条件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为种业科技创新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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