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某是鸡东县平阳镇永兴村三组的农民,家里生活一直不富裕。一天,邹某作为“垦单 13”牌玉米种子独家代理商向其推销该种子,并承诺种子产量及品质,郝某某到邹某某的商店购买,邹某将生产商的联系方式告知郝某某,郝某某联系后,直接向生产商购买了价值18 000元的“垦单13”牌玉米种子1800斤,生产商收取郝某某货款并将种子运送至鸡东县。秋收时郝某某到田间看到自己家的苞米比别人家的颗粒小,产量低。顿时眼前一片漆黑,浑身无力,昏倒在田间。
苏醒后,郝某某同其前夫一纸诉状将被告告到法院。庭审过程中,被告抗辩其销售的种子有审定公告,不是伪种子、劣种子,不应赔偿原告的损失。而原告认为尽管被告销售的种子尽管不是伪劣商品,但是夸大了产量,造成其损失,且其同村的多户农民均购买了该种子,产量都未达到被告承诺的标准。原告并非主张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而是提起合同之诉,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代理商在广告宣传单上关于种子产量等相关说明,因没有标明价款,视为要约邀请,原告与被告联系后,商定价格,提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被告提供种子的同时即认定为通过其行为作出承诺,该买卖合同成立且已生效。
故种子包装袋上标注的产量表现作为该买卖合同的内容,系双方对合同的约定,对买卖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支付价款并按产品包装袋上标注的适应区域和栽培要点依约种植,被告虽依约供种,但是未能保证其提供的种子具有承诺的产量表现,应视为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原告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返还价款、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且通过审理查明被告销售的种子系克什克腾旗旗海洲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并非其生产,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买种子款18000元并赔偿损失近50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至此,三年的诉讼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