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北京市草莓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标准(试行)》及《北京市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标准(试行)》的通知
京农种站字〔2017〕10号
各区种子管理机构:
为规范我市草莓种苗及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食用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我站制定了《北京市草莓种苗经营许可证审核标准》(京农种站字〔2011〕第49号)及《北京市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标准(试行)》(京农种站字〔2012〕55号)。2016年,国家及农业部对上述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为确保法律法规的顺利执行,我站对上述两个《标准》内容也进行了调整,特作如下通知:
一、请各单位组织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标准》内容,及时准确掌握草莓种苗及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要求。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做好草莓种苗及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工作,进一步规范区域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联系人:刘丹丹,联系电话:62012033。
三、本《标准》自通知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
北京市种子管理站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