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所长周普国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是我国农业领域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现代农业,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依据。
《条例》将原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解决了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对农药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鼓励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明确生产经营者对农药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要求及时召回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农药;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列入“黑名单”等加大惩戒。
《条例》赋予农业部门全面履行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指导全过程的管理职责,这对农业部门是一个重大考验。各级农业部门必须以高度的自觉、担当的气魄,把农药管理的责任牢牢扛在肩上,管好每一个环节,全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一是严把准入关。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把好农药登记、生产、经营许可关。在登记许可方面,提高农药对生态环境、人畜健康等的安全性评价要求,加强对登记试验质量和数据真实性的核查,鼓励支持新农药创制,减少同质化产品登记。在生产许可方面,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严格准入条件,及时淘汰高污染、高风险的落后产能,推广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工艺和“三废”处理技术,优化农药产业布局,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在经营许可方面,严格审查经营者条件和人员素质,要让卖药的懂药。严把审批程序和标准,从根本上扭转经营单位“小散杂”现状。实行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
二是严把质量关。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责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实行可追溯管理,做到生产全过程可查、质量可控,及时召回问题产品。督促经营者落实质量管理和安全责任,规范进货渠道,建立购销台账,不得加工、分装农药,对问题产品要及时召回。建立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和禁业人员“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会同公安部门,健全联合办案机制,对大要案实行联合执法,做到农药监管“行刑衔接”实施顺畅,依法依规、从重从快查处制假售劣行为。
三是严把使用关。组织植保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农民选好药、用好药,因地因时落实好病虫防控措施。扎实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推进农药减量增效。扶持植保专业服务组织,大力推广统防统治,提高防治效果。推进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融合,降低病虫危害,减少化学农药用量。同时,制定农药残留标准,指导农民严格按照间隔期采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