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欢迎光临种业商务网 | | 手机版
商务中心
商务中心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农作物非籽粒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规定(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21  来源: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527
 
 湘农办种〔2017123

各市州农委: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的相关规定,我委制订了《湖南省农作物非籽粒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628 

湖南省农作物非籽粒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非籽粒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明确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籽粒种子种苗,是指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

第三条  申请领取非籽粒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非籽粒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规定明确的条件。

第四条  已经取得农作物籽粒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同时从事许可证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农作物籽粒种子的种苗生产经营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种苗培育场所和条件。

第五条  不从事籽粒种子的生产经营,只从事籽粒种子的种苗生产经营的企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农资房和配料间200平方米以上、种苗培育场所1000平方米以上;

(二)仪器设备。60倍双目显微镜、培养箱、近紫外灯、冷冻冰箱、高压消毒锅、培养皿等,满足种苗健康监测需要。

(三)人员。具有种苗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四)品种。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是种子企业有效期内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载明的品种。

(五)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苗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第六条  申请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农资房和配料间200平方米以上;种苗生产基地20亩以上,生产柑桔种苗还应当有防虫网10000平方米以上。

(二)仪器设备。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三)人员。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

(四)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苗的,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非登记作物种苗的,具有1个以上的自育品种或合作选育品种或受让品种权的品种,并有品种的选育报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苗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五)生产环境。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茶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原种母本园按67/1000万株以上标准配备(自建或租赁);种苗生产基地按100/1000万株以上标准配备;

(二)仪器设备。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三)人员。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

(四)品种。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苗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用于建设母本园的品种的繁育代数应不高于原种第二代。

(五)生产环境。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桑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种苗生产基地30亩以上;加工厂房300平方米以上。

(二)仪器设备。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三)人员。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

(四)品种。具有1个以上的自育品种或合作选育品种或受让品种权的品种,并有品种的选育报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苗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五)生产环境。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生产用地1000亩以上。生产原原种(微型薯)的,还必须具有组培室400平方米以上、原原种生产大棚15亩以上。

(二)仪器设备。具有高压灭菌锅、超净工作台、恒温培养箱、无菌接种室、无菌培养室等生产设备设施;具有液氮罐、超低温冰箱、普通冰箱、冰柜、冷库等保藏设备设施。生产原原种(微型薯)的,还应当具备脱毒检测设备(如定性PCR仪);

(三)人员。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

(四)品种。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薯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生产原原种的脱毒种薯应当在有资质的脱毒种薯繁育单位引进。

(五)生产环境。产地点为无检疫性病虫害、蚜虫迁飞少的区域,并具有较好的生产隔离和繁育条件。

第十条  本规定第四至九条未包括的其它农作物非籽粒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参照本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非籽粒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种苗生产、委托代销种苗以及购销方式销售种苗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种苗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农资房、配料间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育苗场所、育苗设施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品种登记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非审定品种或非登记品种的,提交品种的选育报告;只生产经营籽粒种子的种苗的,提交籽粒种子的进货凭证。

第十二条  非籽粒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其它事项,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71日起施行。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 申请链接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