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 审定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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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农业部颁布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设立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负责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 省品审会由农业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分委员和专家。委员和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
省品审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六条 省品审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苏省种子管理站,负责省品审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条 省品审会设立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委员和专家组成,委员5-9人,专家若干名,各专业委员会总人数不得超过 23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省品审会设立专家库。
第八条 省品审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省品审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组成。省品审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均为职务出任。
第九条 省品审会所需的日常经费,列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专项经费预算。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向省品审会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江苏省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十一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省品审会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四)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六) 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生长周期以上(含2个生长周期)、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5个点。
第十二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省品审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申请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等内容。品种名称与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使用的名称应一致;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种亲本)特征描述以及标准图片;建议的种植区域和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品种、承担单位、抗性表现、品质分析、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
(四)转基因检测报告;
(五)转基因棉花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六)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
夏熟作物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秋熟作物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三条 省品审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4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省品审会办公室通知申请者在30日内提供试验种子。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同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在接到通知30日内陈述意见或予以修正,逾期未回复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者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供标准样品,交农业部和省品审会办公室指定机构保存。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五条 品种试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试验;
(二)生产试验;
(三)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下简称DUS测试)。
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由省品审会办公室组织实施,DUS测试由申请者自主或委托农业部授权的测试机构开展。
第十六条 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生育期等进行鉴定,并进行品质分析、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等。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田间试验设计采用随机区组或间比法排列。同一生态类型区区域试验点,稻、小麦、玉米不少于10个,棉花、大豆不少于5个。
第十七条 生产试验应当在区域试验完成后,在同一生态类型区,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点不少于5个,每试点种植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1个生产周期。
第一个试验周期综合性状突出的品种,生产试验可与第二个试验周期的区域试验同步进行。
第十八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DUS测试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稳定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技术人员。
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
品种试验、测试、鉴定承担单位与个人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应当已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在生产上大面积推广应用,具备良好的代表性。
第二十条 品种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等由省品审会办公室指定测试机构承担。品质检测、转基因检测测试机构应具有资质。
第二十一条 省品审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考察和收获测产,检查试验质量、鉴评品种表现,并形成考察和测产报告,对田间表现出严重缺陷的品种保留现场图片资料。
第二十二条 每一个试验周期结束后,省品审会办公室应当在45日内汇总试验数据,召开试验总结会议。根据试验汇总结果、试验考察情况,确定品种是否终止试验、继续试验、提交审定,并在会议结束后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三条 申请者具备试验能力并且试验品种是自有品种的,可以按照下列要求自行开展品种试验:
(一)在省品种区域试验的基础上,自行开展生产试验;
(二)自有品种属于特殊用途品种的,自行开展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特殊用途品种的范围、试验要求由省品审会确定;
(三)申请者属于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科研单位联合体的,组织开展相应区组的品种试验。联合体试验的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前款规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的实施方案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报省品审会办公室,符合条件的同意开展试验。
第二十四条 申请者自主进行DUS测试的,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将测试方案报省品审会办公室。省品审会办公室定期组织专家对DUS测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样品和测试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抽查验证。
第二十五条 符合农业部规定条件,获得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许可证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在相应生态区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完成试验程序后提交申请材料。
试验实施方案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报省品审会办公室备案。
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许可证的种子企业应当建立包括品种选育过程、试验实施方案、试验原始数据等相关信息的档案,并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可追溯,接受省品审会办公室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审定与公布
第二十六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实行专业委员会初审和主任委员会审核制度。稻、小麦品种初审由15名委员(专家)参加, 棉花、玉米、大豆品种初审由13名委员(专家)参加,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申请者、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许可证的种子企业应当在2月底和9月底前分别将稻、玉米、棉花、大豆品种和小麦品种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DUS测试报告提交省品审会办公室。
省品审会办公室在30日内提交省品审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专业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初审。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初审品种,到会委员(专家)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初审会议规定委员(专家)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有效。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初审会议规定委员(专家)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专业委员会对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许可证的种子企业提交的品种试验数据等材料进行审核,达到审定标准的,通过初审。
第二十九条 建立初审回避制度。委员的回避,由省品审会办公室决定。
第三十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会办公室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各试点试验数据、汇总结果在省级农业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三十一条 公示期满后,省品审会办公室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主任委员会审核通过的,通过审定。
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许可证的种子企业自行开展自主研发品种试验的,品种通过审定后,企业按有关规定将品种标准样品提交至农业部和省品审会办公室指定机构保存。
第三十二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会办公室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部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省品审会办公室编号、颁发证书,省农业委员会公告,并在公告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审定公告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形态特征、生育期、产量、品质、抗逆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注意事项等。
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第三十四条 审定证书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审定意见、公告号、证书编号。
第三十五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会办公室在30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省品审会或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省品审会应当在下一次审定会议期间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省品审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复审前再安排一个生产周期的品种试验。
省品审会办公室应当在复审后30日内将复审结果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六条 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由省品审会制定,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实施主要农作物引种备案制度,开展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撤销审定
第三十八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审定:
(一)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因不可克服的种性缺陷导致生产事故,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特征特性与品种审定公告、标准样品明显不符的;
(三)失去推广应用价值的;
(四)未按要求提交标准样品或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五)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六)其它原因需要退出的。
第三十九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教学单位、种子企业、品种育成者、品种权人、品种使用人等均可以向省品审会办公室提出品种撤销审定建议,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省品审会办公室根据品种撤销审定建议,对建议撤销审定品种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提交省品审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初审结果在省级农业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公示期满后,省品审会办公室应当将专业委员会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省品审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撤销审定的,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告。在公告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公告撤销审定的品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经营、推广。省品审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经营、推广。
第四十二条 引种备案的品种撤销备案参照撤销审定执行。引种备案品种在原审定省份撤销审定的,备案自动撤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品种试验、审定组织机构及工作人员,对在试验、审定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申请品种审定的种子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十四条 品种试验、审定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合体试验成员单位弄虚作假的,终止联合体品种试验审定程序,弄虚作假成员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品种审定,不得再参加联合体试验;其他成员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三年内不得参加其他联合体试验。
自行开展生产试验和特殊品种试验单位有造假行为的,终止该品种试验审定程序,造假单位不得再自行开展试验,三年内不得申请品种审定。
第四十六条 品种测试、试验、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许可证的种子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和申请品种审定有造假行为的,不得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农业委员会2014年11月25日发布的《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苏农规〔20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