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党国英
目前,我国农业科学技术潜力远胜过农业产业对农业科技的应用吸收水平。2020年笔者多次调查观摩了中国农业大学和拼多多组织的“多多农研科技大赛”农业科技推广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一判断。
近年来,我国农业科技进步水平有极大提高。有官方信息披露,我国农作物良种基本实现全覆盖,自主选育品种面积占比达96%,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在70%以上。土壤改良、设施装备、产品保鲜运输、人工智能应用等方面也有明显进步。但有两点需要留意:一是技术应用的质量还比不上农业发达国家;二是关键指标的意义不是很明确,农业科技推广真实效果没有得到真实反映。
据有关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农业科技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已经达到了60%以上。这项分析的理论工具是“余值法”,意味着“60%”中包含的内容很丰富,而其中哪些因素来自科技贡献,是需要解释的。在主要粮食作物的耕播、收获方面,我国农机制造已有长足进步,但我国农户经营规模水平还不高,成为制约高效率农机使用的关键,而农户规模经营水平又与农地流转制度直接挂钩。因此,在笔者看来,为了能够推进高效率农机使用,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助力农业增长,体制机制的变革同样重要。
从多多农研科技大赛中人工智能种植与农户种植实施中,也可以发现上述判断的可靠性。在草莓生产中,如果把成熟技术充分使用后所带来的产量看作“1”,那么一般较小农户草莓生产的产量只是“0.3”左右。从成本效益分析看,如果把一般农户的工作时间按完全成本的一部分计算,结果也差不多。一般农户为什么不能充分利用技术资源?主要原因是农户专业技能较差,资本、设备投资不足;进一步说,农户是否愿意学习专业技能与自身土地、资本的投入成本有关;同时,土地投入方式如果是租地经营,综合交易成本比较高,农户就会有所顾忌。
我国农业科技的潜在实力不差,农业科技储备也厚实。2014至2016年,在全球农业领域论文总发文量排名及论文被引用排名中,中国均为第二,仅次于美国。我国多家机构的农业科技研究在全球综合排名前50位中,同一时期我国农业科技专利申请量位居世界第一。但是,另一情形是中国的农业竞争力低于多数农业发达的经合组织成员国家。为什么农业科技水平的提升未能带来高竞争力农业?显然问题出在二者之间的关系上。
从近年世界农业进步的一般趋势看,广义的科技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一直比较大。理论上说,在农业经济中劳动要素持续减少,土地要素基本不增加,资本增长速度低到一定水平的情况下,按“余值法”计算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超过100%也不为过。产权明晰化、市场扩大、社会分工程度提高,从而引起技术潜力转变为现实生产力是长期历史现象。中国仍处于这样的历史转变时期。在这个过程中,怎么看重体制机制变革的功效都不为过。
农业科技实力有效转化为农业生产力,需要一个有效的组织体系,这方面荷兰的经验值得借鉴。荷兰农业经济运行的体制机制可以概括为两个“三角”:一是政府、企业、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之间边界清晰、互为依靠,保证宏观法规、政策的合理性,质量、安全监管的有效性,这个被称为“金三角”;二是家庭农场、合作社、公司职业经理人之间在微观层面相互促进、互相监督,构成了企业内部持续发展的动力,这个被称为“铁三角”。其实欧盟主要国家的农业的经营管理组织体系也大抵如此。
对比国外经验,我国有优势也有不足。中国农产品市场竞争程度高,市场统一性强,农业经营中已经有一支专业水平比较高的队伍。而不足之处主要在于:一是因为家庭农场没有普遍发育,农户对农业科技知识的学习意愿不强烈。二是真正有助于推进农业全产业链现代化、实现跨行政区布局发展的大型农民合作社还较少,使得不同类型的农业技术研发推广主体的规模化程度还较低,技术落地的成本高。三是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主体的分工不明确。各类公立农业大学与农业科研机构应该是创新主体,而创新有风险,政府与社会公益基金应该予以支持。跨区大型农业合作社应该是推广主体,他们应主要以盈利为目的来选择、熟化可落地的农业技术。
如何理顺农业科技研究推广的组织体系,不能简单地就事论事;体系的产生也不能凭空搭建。合理的组织体系应该有一个“自组织”过程,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如果能抓住其中的关键点,使体系内部逐步孵化出有效的供需利益联结,体系的生长过程就可能获得动力。笔者认为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坚定地发育家庭农场,使他们成为承接农业技术进步的稳固基础;二是助力跨行政区的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有如拼多多、京东农场这样的农产品电商平台可以作为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孵化器,同时优化自己的职能,使电商服务、智慧农业等职能直接转化为大型合作社的服务职能。此外,供销社也有自己的硬件优势,如果能实现政策参议与市场营销的分离,发展出数家真正的跨区域大型合作社,或许会在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发挥拨云见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