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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和种子(苗)繁育基地认定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424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省级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和种子(苗)繁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省农科院、吉林农业大学、吉林大学,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下决心把民族种业搞上去”“立志打一场种业翻身仗”等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好国家《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和《中共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现代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要求,我厅拟认定一批省级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和种子(苗)繁育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申请条件
 
  (一)申报对象
 
  省内建有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设施,具备保护条件和能力,开展资源保护工作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种业企业等。
 
  (二)申报条件
 
  1.在吉林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办公和保护场所,所在地及附近地区无重大植物疫病发生史。
 
  3.库(场、区、圃)布局合理,目前保存的种质资源份数在1000份以上,并且具备保存5000份种质资源的能力;保护场所与办公区、生活区隔离分开。应配备监测、生理、生化、遗传及保存技术研究等必备设施设备。
 
  4.具有稳定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专业团队,具备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技术规范。直接从事保种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种质资源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根据保护规模,综合性保护单位总人数应在10人以上,单一作物、食用菌和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总人数应在5人以上。其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50%以上,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5.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
 
  6.具备较完善的制度规范。申报单位具有较完善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能够根据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统一安排,进行调整、完善和提升。
 
  7.申报单位能够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正常开展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
 
  8.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表(见附件1);
 
  2.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
 
  二、省级种子(苗)繁育基地的认定条件
 
  (一)申报单位
 
  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二)申报范围
 
  除国家级玉米种子生产基地外,省内其他杂交玉米、水稻大豆、马铃薯、蔬菜、杂粮杂豆、果树、食用菌、中药材及地方特色作物种子(苗)生产基地均可申报。
 
  (三)申报条件
 
  1.种子(苗)生产环境条件优越,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区域内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2.杂交玉米、水稻种子生产基地近3年种子生产面积累计达到3万亩以上;大豆、马铃薯种子生产基地近3年种子生产面积累计达到1万亩以上;杂粮杂豆、果树及地方特色作物种子(苗)生产基地近3年种子(苗)生产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蔬菜种苗生产基地年工厂化育苗2000万株以上;食用菌菌种年覆盖生产5000万袋(瓶)以上;中药材种子(苗)生产基地近3年繁育新品种种子(苗)生产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3.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有制繁种产业发展规划,出台稳定发展种子(苗)生产基地的政策措施,基地生产秩序良好。
 
  4.基地所在县(市、区)种子管理机构健全,种子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规范,近3年未发生种子生产重大安全事故。
 
  5.基地种子(苗)生产与种业企业结合紧密,有大中型种子企业建有稳定基地并常年进行种子(苗)生产,对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形成规模化、标准化基地的予以优先推荐。
 
  (四)申报材料
 
  1.申请表(见附件3)。
 
  2.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证明材料(见附件4)。
 
  三、认定程序
 
  (一)县级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申报材料,经当地政府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向市(州)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二)市(州)推荐。市(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一式两份,电子文件发送至指定邮箱)。省级农业科研院(校)所、厅直属事业单位的申请材料以正式文件直接报送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三)专家评审。农业农村厅审查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行业评价,必要时可对申报的资源库(圃)、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评审意见。
 
  (四)公开公示。在农业农村厅网站向社会公示拟认定的省级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和省级农作物种子(苗)繁育基地名单,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告授牌。在完成以上工作基础上,经农业农村厅审定,对认定的省级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和省级农作物种子(苗)繁育基地进行公告并授牌。
 
  四、建设与管理
 
  (一)认定的省级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和省级农作物种子(苗)繁育基地,由市、县两级联合成立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研究落实扶持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繁育基地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基地正常生产秩序。
 
  (二)农业农村厅对认定的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和省级农作物种子(苗)繁育基地在扶持政策上予以倾斜,在资金和项目上予以优先支持。繁育基地所在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有切实措施支持基地稳定发展,积极鼓励和引导种子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繁育基地建设。
 
  (三)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省级种子(苗)生产基地的日常监管和年度评价。基地所在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种子(苗)生产基地档案,加强种子(苗)生产与信息管理。每年底将本年度生产档案和基地建设与发展情况总结报送市(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省级农作物种子(苗)生产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基地认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实行动态调整。农业农村厅在有效期内对基地开展中期评估,对中期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给予摘牌处理。
 
  (五)通过认定的省级农作物种子(苗)生产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农作物种子(苗)生产基地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农作物种子(苗)生产基地。
 
  1.发现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
 
  2.不再具备种子(苗)生产条件的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3.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恶性种子事件的;
 
  4.基地发生无证生产、套牌侵权、私留倒卖亲本(原种)及所生产种子等现象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5.不按要求报备生产档案的;
 
  6.经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时间安排
 
  2021年9月1日前,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申报材料,经当地人民政府核准同意后上报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021年9月15日前,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现场核查,将符合条件的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种子(苗)繁育基地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联系人:王琦,梁向军;电话:0431-88906204;地址: 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邮箱:zyglc210@163.com。
 
  附件:1.吉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申请表
 
           2.吉林省省级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申请材料提纲
 
           3.省级种子(种苗)繁育基地认定申报表
 
           4.省级种子(种苗)繁育基地认定申报材料提纲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8月20日

附件: 附件1-4吉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种子(苗)基地申报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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