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评定及监测办法》)规定,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同意,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启动。
本次监测对象为经全国联席会议2018年评定及2019年监测合格的6930家国家示范社和293家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
监测标准分为三点,一是符合《评定及监测办法》规定的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优、社会声誉良好等国家示范社标准。其中,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在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二是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三是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据了解,在监测范围内的国家示范社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填写2019年度、2020年度农民合作社信息报表并提交。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