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南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鲁农种字〔2021〕19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南繁管理,保障我省各南繁单位能够顺利开展南繁科研育种工作,加快科研创新与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南繁管理与服务
1.南繁登记备案。凡在海南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海南省南繁登记办法(试行)》《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南繁登记和产地检疫申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南繁字〔2021〕9号)进行登记。同时,到省种子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种子站)备案。
2.南繁植物检疫。南繁单位(个人)应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办理植物检疫手续,在《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期内,凭证书在相关网站进行检疫申报登记。南繁单位(个人)在南繁作物收获前20日内向所在市县的南繁植物检疫部门或海南省南繁管理局申报产地检疫,做到不检疫不进岛、不检疫不离岛。凡不进行南繁产地检疫申报和南繁登记的单位(个人),被海南省南繁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的,限制其南繁活动,不予享受南繁相关政策。
同时,按照海南省南繁管理局要求,各南繁单位人员到达海南后,须对各自田块及其周边50米以内公共区域的假高粱、红火蚁等有害生物进行排查和处理,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遏制疫情扩散。不可自行防控的,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到市县南繁管理部门、植物检疫部门和海南省南繁管理局。未达到检疫要求或不进行防除的田块,不得用于南繁作物种植。
3.南繁转基因育种管理。在海南从事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审批,并在南繁核心区生物育种专区内进行,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
4.纠纷调处。各南繁单位在科研生产中遇到用地、用水、用电、生产物资及隔离区等纠纷自己协调解决有困难的,及时与省种子站联系,通过国家或海南省南繁管理部门协调处理,共同维护南繁单位的合法权益。
5.南繁单位调研。为加强我省南繁管理,更加详实地掌握准确信息,促进我省南繁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2021年南繁单位基本情况调查问卷”(附件1),请开展南繁工作的科研院校、种子企业等填报,并加盖单位公章。各市于10月10日前将扫描件和电子文档发至邮箱。
6.新冠疫情防控。各南繁单位应按照海南省新冠病毒防疫要求,开展南繁人员健康状况排查,为南繁人员提供防护物资,合理安排南繁人员往返行程。加强南繁基地管理,重点做好食堂、宿舍、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消毒,在确保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组织好科研生产。
二、加强省级南繁科研育种基地管理
我省1000亩省级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整体投用两年多来运行良好,为南繁科研育种提供了基本保障。新的南繁年度,各入驻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1.报告年度用地计划。各入驻单位应在10月10日前,将“2021-2022年度省南繁科研育种基地用地计划表”(附件2),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市县种子主管部门盖章后,以市为单位报扫描件至省种子站备案。未在规定日期报告用地计划,以及在11月15日前未使用的土地,由省种子站指导基地业主委员会统筹调配使用,不再另行通知。
2. 禁止私下转让、互换或出租土地。入驻单位使用的土地只能用于本单位南繁科研育种。以项目合作、共同育种为由,收取或变相收取土地租金的,视为转让、出租土地。若发现违规用地情况,一经核实,省种子站将依据《山东省南繁科研育种基地运行管理办法》和《土地使用合同》,终止合同,收回土地。
3. 自建生产设施需申请。入驻单位需自建大棚、看护板房、机井等生产设施的,应符合基地育种区规划,提前15日向省种子站书面申请,经省种子站同意并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报备后方可建设,并做好生产设施的后续备案工作。
4.爱护基地设施,自觉维护生产秩序。各入驻单位要服从并积极配合省种子站和基地业委会的管理,爱护基地公共生产设施,及时清理南繁供电专线电杆附近杂物,将围网和沟边杂草、生产垃圾清理到周边的垃圾投放点,保持基地卫生,营造良好的生产秩序和环境。
请各市、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组织好调查问卷和省南繁基地用地计划表填报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南繁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联系人:李宗豫 15866693870 0531-81608106
宋微微 15866789889 0531-8160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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