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欢迎光临种业商务网 | | 手机版
商务中心
商务中心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推荐阅读 » 正文

惩罚性赔偿!用散装玉米种子假冒品牌商标商品被罚30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29  来源:检察日报  浏览次数:1039
 
640.webp 
      近日,黑龙江省检察院农垦分院办理了该省首例种业商标权侵权损害赔偿民事支持起诉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判决6名被告承担3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德美亚”是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垦丰种业)拥有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植物种子等。201810月至20194月期间,马某、黄某等6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垦丰种业许可的情况下,购买与“德美亚”3玉米种子同种类的散装玉米种子,收购印有“德美亚”注册商标的包装袋皮,对散装玉米种子灌装后进行销售,共销售假冒“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2598袋,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87万余元。经黑龙江省检察院农垦分院依法起诉后,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和罚金等刑罚。

      该院在依法履行职能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告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诉权,支持其提起民事侵权之诉。经过深入研讨,办案检察官一致认为,6名被告恶意串通,共同实施侵犯“德美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范围广、数额大,且有的侵权人系累犯,不仅给种业企业造成市场冲击,还危害到不特定种植户的利益和国家粮食安全,应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检察官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证据收集指引,协助调取刑事卷宗材料,并在法律适用、赔偿基数计算及惩罚性赔偿金额等方面提供咨询。此外,办案检察官还多次与合议庭法官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案例,详细阐明检察机关支持惩罚性赔偿的意见及法律依据,最终检法两家取得共识。

      经过庭审,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据种子市场价格、第三方审计的年度报告中的毛利率和刑事判决确定的销售量,认定垦丰种业损失为159万余元,并以此为基数,综合6名被告主观恶意程度和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判决6名被告连带承担3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为服务保障垦区高质量发展,黑龙江省检察院农垦分院还与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加强农垦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在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建设、检企同堂培训等方面建立8项合作机制,启动农垦品牌检察保护行动计划。

      (来源:检察日报)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 申请链接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