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是市县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任务完成后的第一年,汉中市新组建的市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职责,严肃查处农业领域违法案件。全年市县查办案件102个,没收违法所得0.99万元,罚款29.6万元,移送司法机关5起,农业农村部门执法办案的数量、质量和打击农业领域违法行为的力度较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前大幅提升。为充分发挥案例的教育、震慑、警示作用,促进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保护农民群众利益,市农业农村局筛选了10个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一、陕西某种业公司生产经营真实性不符玉米种子案
接省农业农村厅交办的案件线索,2021年1月25日,汉中市农业农村局对陕西某种业公司涉嫌生产经营真实性不符玉米种子案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玉米种子被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抽样检测判定为品种真实性不符,货值金额3750元。当事人还存在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汉台区某蔬菜种子经营门店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2021年9月29日,汉中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汉台大队接湖南某种业公司协查函,对汉台区某蔬菜种子经营门店进行调查。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3种蔬菜种子共计116袋未标注信息代码,货值金额4154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29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西乡县某农资公司无证经营农药案
2021年4月6日,接群众举报,位于西乡县城关镇二里村某肥料店无证经营和售卖虚假商品。西乡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其开展现场检查,在库房发现杀虫双水剂6件,每件售价45元,货值金额270元。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无《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3.6%杀虫双颗粒剂4件,销售收入1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尚未销售的6件杀虫双水剂,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5000元,限制法定代表人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城固县某农资店经营假农药案
2021年6月1日,接群众举报,位于城固县博望街道办强坎村的某农资店经营假农药,城固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调查。经调查取证,当事人销售的敌草快水剂经陕西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未检出敌草快二溴化物,产品认定为假农药。当事人共购进20瓶涉案农药,货值金额80元,已销售16瓶,违法所得6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4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洋县某农资经销部销售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号配方肥案
2021年9月17日,洋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洋县某农资经销部销售的“台沃牌蔬菜伴友、玉米伴友、油菜蔬菜育苗肥三种不同的配方肥登记证号为一个证号,经查该证号已经过期,且没有续登记。当事人销售的三种不同的配方肥料所使用的登记证号属假冒、伪造。经查实,当事人共购进涉案肥料140千克,货值金额1680元,已销售100千克,违法所得1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城固县某食品厂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案
2021年11月2日,接市食安办移送线索,汉中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查实,城固县某食品厂在生猪屠宰活动中,存在未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未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肉品品质检验,未按要求如实记录和保存检验结果,对出厂生猪产品未按要求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汉中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段某某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汉台区高某某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2021年7月16日,接群众举报,汉中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汉台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实,高某某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从2021年1月13日到7月15日动物诊疗共收入582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汉中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高某某作出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5820元,并处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汉台区某生猪定点屠宰场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案
2021年1月14日,汉中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汉台区进行执法检查中,查实汉台区某生猪定点屠宰厂待宰区有8头生猪没有按照规定加施耳标。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汉中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汉台区某动物医院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
2021年9月1日,汉中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汉台大队执法检查时,现场查实某动物医院使用的“天麻惊风散”兽药包装上没有兽药批准文号,“Nobivac Tricat(猫三联)”和“Diminaphen granules(血虫净)”药品无中文标识。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汉中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留坝县胡某某无动物检疫合格证经营、运输仔猪案
2021年2月21日,留坝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在留坝县江口镇派出所门口路边现场查获胡某某跨省运输经营的10头仔猪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留坝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无证经营行为,罚款9366元(货值金额35%计算)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