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晋中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1年5月,晋中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榆次区开展玉米品种执法抽检,经检测,发现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某玉米品种为假种子。经立案查明,该公司共生产涉案种子5.6万公斤,已全部加工包装,货值金额104.65万元,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晋中市农业农村局已于8月11日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二、临汾市赵某某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1年12月,临汾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与临汾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赵某某正在某农场内加工包装高粱种子,经调查,当事人将高粱商品粮冒充种子进行销售,涉案数量7000公斤,货值金额16.6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之规定,该批种子为假种子。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临汾市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三、吕梁市文水县梁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死因不明及兽药残留超标的牛肉案
2021年11月,吕梁市文水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胡兰镇派出所移交线索,称在胡兰镇胡兰村有一辆箱式冷藏车涉嫌违法运输动物产品。文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梁某某在涉案冷藏车车厢内装有649.45公斤生牛肉,无检疫标志和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调查,该批牛肉死因不明。经检测,该批牛肉磺胺药残超标。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文水县农业农村局已于12月3日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四、临汾市尧都区某生猪经销处未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的目的地运输生猪案
2021年10月,临汾市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尧都区贾得乡刁家庄村有人非法调运生猪。临汾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将生猪装车准备运输,该批生猪调用手续齐全。随后,执法人员进行追踪调查,发现该批生猪并未运输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的目的地山西永旺肉类加工厂。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10月22日、10月24日从尧都区周边养殖户收购了2批生猪,共计161头,实际运输目的地为四川省成都市。依据《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临汾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长治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案
2021年7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长治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3种兽用处方药没有兽医开具的处方笺。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7月17日和19日,在明知顾客没有兽医开具处方笺的情况下销售3种兽用处方药,违法所得93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3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运城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劣兽药案
2021年11月,运城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省农业农村厅转办函,通报运城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恩诺沙星粉(水产用)主要成分含量分别为176.6%、179.1%,均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为劣兽药。经立案查明,涉案兽药产品共2916袋,货值13413.6元,销售358袋,违法所得1646.8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之规定,运城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兽药2558袋(511.6千克),没收违法所得1646.8元,并处罚款67068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报请农业农村部撤销当事人恩诺沙星粉(水产用)兽药产品的批准文号。
七、太原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2021年6月,太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全市兽药专项检查时,发现太原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兽药产品“替米考星”注射液标签所标明的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按照假兽药处理。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共购进280盒,已销售80盒,违法所得2000元,货值金额700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太原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兽药产品200盒,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处罚款2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长治市沁县某种业经销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1年8月,沁县农业农村局接到长治市农业农村局案件转办函,通报在2021年上半年全市农药肥料专项抽检中,沁县某种业经销部经营的标称辽宁某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76%乙莠滴辛酯”悬乳剂(批次为2021/3/11),经检测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农药400瓶,货值金额4000元,已销售37瓶,违法所得37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涉案农药为劣质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沁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没收违法所得37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阳泉市对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阳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阳泉市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合作社经营的蜂蜜标签上印有绿色食品标志。经查明,该合作社未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涉案蜂蜜尚未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阳泉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晋城市城区某兽药经销部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案
2021年7月,晋城市农业农村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城区某兽药经销部对购进的饲料进行拆包、分装。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共销售3袋,销售价格为10元/袋,违法所得30元。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晋城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元,没收拆包、分装的饲料,并处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