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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实施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26  来源: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455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省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3月24日

湖北省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尊重科学、严格监管,有序推动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以及全面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方案”的决策部署要求,扎实做好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根据《生物安全法》《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科〔2022〕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7号)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严格监管对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的保障作用。切实做到监管能力上水平,对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研究试验和农业转基因加工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100%,对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基地检查覆盖率100%。严厉打击非法研究、试验、制种、经营、种植、加工、进口等行为,加强宣传引导,为我省生物育种产业化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研究试验监管。严查研发单位是否依法报告中间试验、依法报批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依法开展基因编辑等新育种技术研究和中外合作转基因生物研究。对批准开展的转基因试验全程监管,试验前检查控制措施和制度建设情况,试验中检查安全隔离等措施落实情况和试验档案,试验结束检查收获物和残余物贮存处理情况,确保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及试验材料可追溯。对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进行抽样检测。对已获批开展转基因试验单位要全部纳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对在南繁基地进行转基因生物试验和育种的科研单位,加大抽查密度和频次,严查私自开展转基因生物试验和繁育种行为,坚决铲除违规试验和繁育种材料。(省厅牵头单位:厅科技教育处、省农业科技人才办公室、省种子管理局、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承办单位:各市、州、县农业农村局)

       (二)严格品种审定管理。严防转基因品种冒充非转基因品种审定,落实未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品种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和品种登记的要求。对参加区域试验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麦等品种以及进行登记的油菜等品种,申请单位要确保不含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品种试验组织单位要进行检测,发现含未经批准转基因成分的立即终止试验并严肃处理。(省厅牵头单位:省种子管理局、厅种业管理处、厅科技教育处、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承办单位:各市、州、县农业农村局)

       (三)强化种子生产经营监管。加强制种源头管理,查早查小,结合农资打假、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及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等专项行动,对种子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实行“一样双检”,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下地。要督促种子企业和制种单位执行种子生产转基因检验制度,做好亲本、原种和原原种的封存留样,建立健全档案,确保源头和流向可追溯,签订《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承诺书》。利用试纸条等快速检测方法,对辖区制种基地的品种、亲本进行抽样检查,加大苗期转基因成分检测力度,严防转基因玉米、水稻、大豆、油菜等种子冒充非转基因种子生产,切实把好种子入市的源头关;加强对种子外包装、标签环节监管,加大对种子市场、经营门店的转基因成分抽检力度,在播种前的关键时期及种子收获季,结合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对水稻、玉米、大豆等进行抽检快检;开展油菜种子转基因成分抽查专项行动,确保我省油菜产业健康发展。(省厅牵头单位:厅种业管理处、省种子管理局、厅科技教育处、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省油菜办公室、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承办单位:各市、州、县农业农村局)

       (四)做好田间种植监管。以主产区和曾发生过非法扩散的地区为重点,充分利用试纸条,加大抽查频次,对田间种植的水稻、油菜、玉米、大豆等农作物进行转基因成分快速抽检,对研发试验、育种及生产加工单位周边重点抽检,严查非法转基因种植,做好生物环境动态监测。(省厅牵头单位:厅科技教育处、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省油菜办公室、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承办单位:各市、州、县农业农村局)

       (五)严格进口原料加工监管。服务指导加工企业办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依法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流向管控。严查省内加工企业资质条件,规范企业加工行为。严查加工企业装卸、储藏、运输、加工过程中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产品采购、加工、销售、管理等过程的档案记录,确保进口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严禁改变用途。对违法、违规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和加工的企业,依法立案查处。(省厅牵头单位:厅科技教育处、厅畜牧兽医处、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省农业科技人才办公室,承办单位:各市、州、县农业农村局)

       (六)扎实开展法规与科普宣传。深入贯彻落实中宣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转基因科普宣传引导工作的文件精神,加大转基因科普宣传工作推进力度,为生物育种产业化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要求,开展《生物安全法》《条例》和四个配套管理办法的宣传。利用各类教育培训平台,采取线上线下、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推进转基因法规及科普宣传“七进”活动。将“科学认识与利用农业转基因”及转基因宣传读本纳入农业干部培训、农技推广人员知识更新、高素质农民培训课程,在农业系统率先形成共识。印制一批农业转基因宣传手册,向社会公众传播转基因知识、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引导公众科学、理性看待转基因及其产品。引导各地将农业农村部《转基因权威关注》专栏链接到人大、政协、政府官网。组织执法人员、研发单位、种子系统、加工企业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培训,增强法律法规意识。(省厅牵头单位:厅科技教育处、厅法规处、省农业科技人才办公室、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农村信息宣传中心,承办单位:各市、州、县农业农村局)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形成高效的监管网络。省级重点抽查部、省两级农业科研教学单位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工作,督查加工企业进口、加工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负责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等日常监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各研发、加工单位法人是第一主体责任人。大力弘扬“店小二”精神,服务辖区企业办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可证;对辖区涉农转基因试验单位和农业转基因加工企业依法开展监管,查处和打击各种非法行为。各地要按照《条例》和四个配套管理办法,切实履行职责,落实专门经费,建立绩效考核、约谈问责、督导检查等工作制度,层层传导压力,压实主体责任。要主动作为,履职尽责,主动对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形成协同监管合力。要严控扩散源头,严查农产品市场,强化执法监督。

       (二)坚持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如实、实名举报各种涉及转基因违法违规的行为。省级设立举报电话:0711-12316,027-87661005,87664562。各级要公开举报电话,利用互联网拓宽举报渠道,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抓早抓小。对群众举报要认真调查核实,维护举报人权益,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致广大农民朋友和种子经销商的公开信》《致农业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企业的公开信》《致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单位的公开信》(见附件)统一印制加盖公章,张贴到辖区内企业、种子经销店、村委会、科研单位,引导社会监督。要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对已结案的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在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上公布查处结果,保障公众知情权。要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媒体舆情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应对,做到快发现、快报告、快处理。

       (三)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水稻、油菜、玉米、大豆的监督力度,摸清情况、评估动态、消除隐患。强化对重点区域的巡查,对曾发生过转基因非法种植区域、育种加代繁殖基地、安全评价试验地,加大定点监测、实地巡查和抽样检测力度,严防非法转基因农作物扩散。对违法种植的农业转基因作物要全部铲除,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违法开展田间试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违法制种、繁种、销售转基因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者,对违规进口转基因生物、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力的进口和加工企业,依法从严查处,通报违规情节,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2年3月)。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生产实际和农时,明确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制定本区域2022年度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春耕种子市场大抽查,开展农业转基因法规宣传,保障农业转基因工作稳步推进。

       (二)组织实施(2022年4-11月)。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省厅组织对省内转基因研发单位和加工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活动,省市县三级共同完成对农业转基因研究试验、加工企业、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等监管任务,举办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暨生物育种研讨培训班。各地根据实际安排科普法规宣传、试验台账跟踪、科研监管、市场监督、油菜种子市场大抽查等工作,打击各种非法行为。

       (三)经验总结(2022年12月)。各地各单位认真总结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实施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探索好的工作机制,谋划下一年度工作。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及相关单位于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总结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

       联系方式: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87661005、027-87667342

       传真:027-87661005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19号

       邮编:430070

       附件:1.致广大农民朋友和种子经销商的公开信

       2.致农业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企业的公开信

       3.致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单位的公开信

附件1

致广大农民朋友和种子经销商的公开信

       随着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农业转基因作物及其产品正在走进我们的生产生活。《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规定,转基因生物技术及其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价。通过国家安全评价的产品是安全的,农业转基因产品生产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只有获得安全评价证书,而且通过品种审定的转基因农作物品种才能推广应用,进行商业化生产。目前,除棉花外,我省还没有其他转基因农作物品种获准进行商业化种植,所有未经批准的转基因农作物种植行为都是违法的,是严格禁止的。希望广大农民朋友和种子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积极举报有关违法违规线索,我们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明知故犯、非法种植的转基因作物的,执法部门将组织铲除,所有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

       举报电话:027-87661005、027-87667342、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电话xxx;

       通讯地址: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邮编:430070;

       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地址:×××××

       邮编:

附件2

致农业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企业的公开信

       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随着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正在走进我们的生产生活。按照“研究上要大胆,坚持自主创新;推广上要慎重,做到确保安全;管理上要严格,坚持依法监管”的总要求,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我国于2001年5月23日公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均需遵守《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目前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为了利用好国际资源,发展国内产业,国家允许进口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转基因生物产品,但需按规定做好安全隔离措施。为此,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明确规定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的活动,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加工许可证》),并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对产品进行标识。特告:凡在湖北省内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企业,都须取得湖北省农业农村厅颁发的《加工许可证》方可加工生产并作好产品标识。办证申请流程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查询或到省农业农村厅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或致电027-87665272。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希望有关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特别是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油脂、饲料企业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杜绝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鼓励知情企业或个人据实举报有关违法违规线索,我们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27-87661005、027-87870641、027-87667342 ;

       通讯地址: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邮编:430070;

       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地址:×××××

       邮编:

附件3

致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单位的公开信

       我国转基因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是开展这项新技术研发最早的国家之一。从2008年起,在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支持下,一批抗虫水稻、高植酸酶玉米、抗虫玉米、耐除草剂大豆、节水抗旱小麦等原创性重大产品研发和安全评价取得新进展,这些成果打破了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基因专利的垄断,明显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我国于2001年5月23日公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均需遵守《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条例》,研发主体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并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或者进行中间试验,未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研究或者中间试验,限期改正。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应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研究与试验,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希望有关科研机构及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研究与试验活动,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杜绝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鼓励知情者据实举报有关违法违规线索,我们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27-87661005、027-87870641、027-87667342;

       通讯地址: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邮编:430070;

       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地址:×××××;

       邮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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