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和引种备案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品种管理和我省《加快推进种业振兴打造种业强省行动方案》有关要求,省农业农村厅拟定了《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和引种备案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自公布之日起30个自然日。期间如有异议,请以实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反馈,并注明联系方式。1.电子邮件:Yanning9999@126.com;2.邮寄地址: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新区洞庭湖路3355号农业农村大厦17A23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
附件: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和引种备案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doc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5月16日
附件
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和引种备案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和引种备案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安徽省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和引种备案,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第四条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品种审定和引种备案工作,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五条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设立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品审委),负责本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和引种备案工作。品审委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品审办),负责品审委的日常工作。
品审委建立品种审定和引种备案档案,保证可追溯。品种审定档案主要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试验承试单位负责人及记载人员信息、试验考察记录、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审定结论等内容; 引种备案档案主要包括引种备案申请表、资质证明材料、品种审定证书和公告、品种适应性试验总结报告和抗病性鉴定报告,及品种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承诺书等。
第六条 品审委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委员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品审办审核后报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批。省农业农村厅按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作物种类建立委员专家库,成员数分别为其专业委员会人数的2-3倍。
第七条 品审委设主任1名,由省农业农村厅分管领导职务出任;副主任2名,由厅相关部门在年度第一次品审会议前按2倍数抽选,由品审委主任任命,任期一年。品审委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审委主任和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共15人组成。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局、种业管理处、科技教育处、种子管理总站、乡村产业发展处、农业技术推广总站、植物保护总站等单位以职务出任。
第八条 品审委按作物种类设立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专业委员会,其委员人数分别为15、13、11、9、9单数组成,在年度品种审定会议前由厅相关部门按作物类别在相应的委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稻、小麦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玉米、棉花、大豆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均由各专业委员会在年度第一次品种审定会议上推荐产生,任期一年。
第九条 品审办设在省种子管理总站,设主任1名,由省种子管理总站主要领导职务出任;副主任2名,由省种子管理总站及相关处室领导以职务出任。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请品种审定、引种备案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直接向品审委提出申请,向品审办提交申请材料。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安徽省申请品种审定、引种备案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已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申请审定应得到品种权人可核查的书面授权。
申请转基因主要农作物(不含棉花)品种审定的,直接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品审委已受理的其它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四)遗传性状稳定;
(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六)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生产周期以上、每年不少于5个点的品种比较试验(品种比较试验相关要求另文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品审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包括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等内容;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标准图片,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经试验点所在市、县级种子管理机构核查,核查人员、负责人签字、机构签章确认,报告内容包括试验品种、承担单位、抗性表现、品质、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以及各试验点2个生产周期分阶段用工程相机app按东西南北方位拍摄的照片等;
(四)转基因检测报告;
(五)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
转基因棉花品种除应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转化体相关信息,包括目的基因、转化体特异性检测方法;
2. 转化体所有者许可协议;
3. 依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4. 有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转基因目标性状与转化体特征特性一致性检测报告;
5. 非受体品种育种者申请品种审定的,还应当提供受体品种权人许可或者合作协议。
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一般为:稻、玉米、棉花、大豆为3月底,小麦为8月底。
第十三条 品审办在收到申请材料45日内,经过专业委员会评审,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且品种比较试验数据达到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的,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在30日内提供试验种子。对于提供试验种子的,由品审办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为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规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或品种比较试验数据达不到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提交书面陈述材料或者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正,经专业委员会复审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者修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四条 品审办应当在申请者提交的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交农业农村部指定的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保存。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五条 品种试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试验;
(二)生产试验;
(三)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下简称DUS测试)。
第十六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试验点由各市农业农村局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地理位置、耕地状况、亩均费用、管理制度、农技人员,以及农机农具、检测仪器配备等。省种子管理总站组织评审,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确定。对试验点实行动态管理,由省种子管理总站考核,年度考核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省种子管理总站统一组织。各试验点根据年度资金下达文件编制《×市×县(区)试验点××年度项目计划书》(格式等相关要求另文规定),以项目管理方式开展试验。
省种子管理总站和品种试验承担单位应充分听取申请者和相关专业委员会意见,试验组别设置、试验点布局、管理制度、试验实施方案制定等,均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区域试验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行鉴定,并进行品质分析、DNA指纹检测等。对非转基因品种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 对转基因品种进行转化体真实性检测,并对转基因目标性状与转化体特征特性一致性检测报告进行验证。 抗逆性、DNA指纹和品质等指标由省种子管理总站组织鉴定、检测。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2个生产周期,田间试验设计采用随机区组或间比法排列。同一生态类型区试验点不少于5个。
第十八条 生产试验在区域试验完成后,经专业委员会评审选定进入生产试验品种,在同一生态类型区,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点数量不少于区域试验点,每一个品种在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
第一个生产周期综合性状突出,经过专业委员会评估通过的品种,其生产试验可与第二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同步进行。
第十九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应当是同一生态类型区同期生产上推广应用的已审定品种,具备良好的代表性。
对照品种由省种子管理总站提出备选方案,经品审委相关专业委员会确认,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适时更换。
品审委将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按要求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DUS测试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稳定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技术人员。
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
抗逆性鉴定由品审委指定的鉴定机构承担,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品种试验、测试、鉴定承担单位与个人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转基因棉花品种试验承担单位应当依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品审办定期组织开展品种试验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试验品种表现,并形成考察报告,对田间表现出严重缺陷的品种保留现场图片资料。 考察时期安排一般为:
1.水稻:早籼为7月上旬,中籼为9月上中旬,中粳为9月中下旬,晚籼晚粳为10月上中旬;
2.小麦:元旦前后和5月上中旬;
3.玉米:9月中下旬;
4.棉花:9月中下旬;
5.大豆:9月中下旬。
第二十二条 省种子管理总站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45日内召开品种试验总结会议,汇总试验结果、考察情况、检测鉴定报告,向品审委专业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品审委专业委员会根据上述材料,研究确定品种是否终止试验、继续试验、提交审定,由品审办将品种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三条 申请者具备试验能力并且试验品种是自有品种的,可以按照下列要求自行开展品种试验:
(一)在省级品种区域试验基础上,自行开展生产试验;
(二)自有品种属于特殊用途品种的,自行开展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生产试验可与第二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合并进行。特殊用途品种的范围、试验要求由品审委确定;
(三)申请者属于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科研单位联合体的,组织开展相应区组的品种试验。联合体成员数量应当不少于5家,并且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按照同权同责原则,明确责任义务。一个法人单位在同一试验区组内只能参加一个试验联合体。
申请者可向省种子管理总站提交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前款条件的,纳入省级品种试验统一管理,试验实施方案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报省种子管理总站。
联合体可以自行在安徽省内相应生态区试验点开展相应区组品种试验,并接受品审办的监督检查。
申请者应在试验前提交试验样品,由省种子管理总站统一分样、编码,组织DNA指纹、抗性、品质等鉴定、检测。鉴定、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DUS测试由申请者自主或委托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测试机构开展,接受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指导或品审办的核查。
申请者自主测试的,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将测试方案报省种子管理总站。省种子管理总站对DUS测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样品和测试报告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相关验证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DUS测试所选择近似品种应当为特征特性最为相似的品种,DUS测试依据相应主要农作物DUS测试指南进行。测试报告应当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签字。
第二十五条 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获得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许可证的种子企业(以下简称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其自主研发的涉及本规程的品种应申请国家级品种审定,确要申请我省品种审定的,应向品审委提出申请,并按本规程相关条款要求向品审办提交申请材料,经专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可以自行在安徽省内相应生态区试验点开展相应区组品种试验,具体要求同本规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等。
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应当建立包括品种选育过程、试验实施方案、试验原始数据等相关信息的档案,并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并接受品审办的核查。
第五章 审定与公告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申请者、品种试验实施单位、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应当在2月和9月分别将稻、玉米、棉花、大豆和小麦品种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DNA指纹检测报告、DUS测试报告、转化体真实性检测报告等提交品审办;省种子管理总站将相关核查、检测、鉴定报告一并提交。
品审办在30日内汇编上述材料并提交品审委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专业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初审。
第二十七条 初审品种时,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到会委员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有效。对品种的初审,根据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专业委员会对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提交的品种试验数据,以及品审办、省种子管理总站提交的相关考核、鉴定、检测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达到品种审定标准的,通过初审。
专业委员会成员对品种初审结果和《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引种备案专业委员会专家审核意见表》(格式见附件2)签字确认,终身负责。
第二十八条 初审及终审均实行回避制度。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委员)、品审办工作人员为品种审定、引种备案申请人亲属或为关联单位(机构)工作人员的,在品审会议前,对照品审办分发的申请品种清单,自行申报,主动回避相关品种的审定。
第二十九条 通过初审的品种,由品审办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各试点试验数据、汇总结果,以及相关检测、鉴定结果等,在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三十条 公示期满后,品审办应当将初审意见等相关资料、公示结果,提交品审委主任委员会审核。到会委员达到主任委员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有效。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到会委员审核实行全票通过原则。成员签署《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引种备案主任委员会审核意见表》(格式见附件3)确认品种审定结果,终身负责。
第三十一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业农村厅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农村部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由品审委编号、颁发证书,省农业农村厅公告。
第三十二条 审定编号为审定委员会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四位数。
第三十三条 审定公告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形态特征、生育期(组)、产量、品质、抗逆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注意事项等。 转基因棉花品种还应当包括转化体所有者、转化体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转基因目标性状等。
品种审定公告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第三十四条 审定证书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审定意见、公告号、证书编号。
转基因棉花品种还应当包括转化体所有者、转化体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
第三十五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审办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品审委申请复审。品审委在下一次审定会议期间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对病虫害鉴定结果提出异议的,品审委认为有必要的,安排再次鉴定。
品审办在复审后30日内将复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六条 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按《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要求,坚持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由品审委制定,并公开征求意见。审定标准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引种备案
第三十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积极协调他省相关部门建立省际间品种试验数据共享互认机制。按机制约定,依据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划定的同一适宜生态区开展引种备案。
第三十八条 通过他省省级审定的品种,属于按照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规定划分为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的,申请者应将备案材料报品审办备案,由品审委相关专业委员会对引种必要性进行评估,并按照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等相关规定进行审验。
对于按照我省品种审定标准有缺失指标的品种,可向品审办提交申请,经专业委员会评估,获得书面批准后,按本规程相关规定由品审办组织试验、鉴定和检测,取得合格数据后再行申请,相关费用由申请者自行承担。
备案时,申请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引种备案申请表
(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证书复印件,引种者为企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引种品种审定证书和公告复印件;
(四)拟引种备案品种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承诺书;
(五)引种转基因品种要提供农业转基因安全证书(有效区域含安徽省);
(六)原审定机构出具的引种品种未撤销审定(退出)证明和已提交标准样证明;
(七)引种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需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书。
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一般为:稻、玉米、棉花、大豆为3月,小麦为8月。
第三十九条 引种申请经专业委员会书面同意后,由省种子管理总站组织,申请者在拟引种区域自行开展不少于1个生产周期的适应性试验。申请者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试验前30天内向品审办提交试验方案和样品,品审办按照第四章相关条款开展核查、鉴定、检测。相关试验、鉴定、检测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核查、鉴定、检测报告与前款规定资料汇总形成申报材料,分别在2月和9月报品审委。品审委按第五章相关条款规定予以审核、公示和备案。
第四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及时发布引种备案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品种名称、引种者、育种者、审定编号、引种适宜种植区域等。公告号格式为:(X)引种〔X〕第X号,其中,第一个“X”为“皖”,第二个“X”为年号,第三个“X”为序号。
第四十一条 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由品审委依据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同一适宜生态区具体确定。
第七章 撤销审定和引种品种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品种审定和引种品种: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品种审定、引种备案的;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已过期的;
(六)引种备案品种被原品种审定机构撤销审定的;
(七)品审会议中未按要求回避的;
(八)产量、品质、抗性等重要指标低于现行指标,使用中表现不佳的;
(九)涉及品种权案件的;
(十)经品审委员会研究认定为其它原因需要退出的。
第四十三条 品审委建立对审定和引种品种的后评价机制,由品审办依据对前款内容的调查、统计,选定拟撤销审定和引种的品种,经书面征求申请者意见后提出建议,报专业委员会初审后,在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公示期满后,品审办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品审委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撤销的,由省农业农村厅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告撤销审定和引种备案的品种,自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广告,自撤销审定和引种备案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推广、销售。品审委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自撤销审定和引种备案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推广、销售。
引种备案品种被原品种审定机构撤销审定的,应立即停止在我省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撤销审定和引种备案公告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品种审定、撤销审定、引种备案、监督管理等信息,接受监督。
第四十六条 品种试验、审定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在试验、审定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申请品种审定的种子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十七条 品审委委员和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品审委委员、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并予通报;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
第四十八条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引种备案过程中有欺骗、贿赂、侵权、不服从管理等不正当行为的,经专业委员会认定后,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品种审定、引种备案,涉及的相关试验、鉴定、检测应予终止。侵权线索及佐证材料应由品审办向相关部门及时移交。
联合体成员单位弄虚作假的,终止联合体品种试验审定程序;弄虚作假成员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品种审定、引种备案,不得再参加联合体试验;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年内不得参加其他联合体试验。
第四十九条 品种测试、试验、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和申请审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对品种审定、引种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未依法开展品种审定、引种备案、撤销审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农作物品种审定所需工作经费和品种试验经费,不含前文已明确由申请者自行承担的试验、鉴定、检测等经费,列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专项经费预算。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由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所发文件中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
1. 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格式
2. 《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引种备案专业委员会专家审核意见表》
3. 《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引种备案主任委员会审核意见表》
附件1
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品种名称)为××(育种者名称)选育的××作物品种,本单位(人)知悉并保证申请的品种及其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申请者(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育种者(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引种备案专业委员会审核意见表
品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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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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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通 过审核 |
是□ 否□ |
注:是否通过审核栏请在“是”或“否”后□内打√。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引种备案主任委员会审核意见表
品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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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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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通 过审核 |
是□ 否□ |
注:是否通过审核栏请在“是”或“否”后□内打√。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