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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740多万元!严打!多个假种子案曝光


农财君 农财网种业宝典


      上海某公司因生产经营假的大葱种子被罚740多万元;辽宁大连没收7000多斤假种子;销售假种子,一只“老鼠”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北京公布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劣种子案;重庆公布“服务种子要害”十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山东宣判一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案。

      近日,多地曝光一批假种子案件,一起来看看!


      01

      辽宁大连:没收7000多斤!破获一重大生产经营假种子系列案

      7月13日,记者从大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获悉,近日,大连市破获一起重大生产经营假种子系列案,收缴罚没款824282元,没收涉案玉米杂交种1706袋、7000多斤。


      今年3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春季农作物种子监管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途经瓦房店市土城乡一家处于停业状态的饭店时,透过玻璃窗发现室内堆放着大量袋装物。从外包装着,里面疑似盛放着玉米种子。

      “职业敏感让我们觉得这里面可能有问题。” 大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种植业大队副大队长杨延国说。

      他们立即敲门进店并亮明身份,被询问者支支吾吾,不敢问答问题。

      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对餐馆内堆放的玉米杂交种进行了执法检查与核查。核查后发现,堆放在该店内的玉米杂交种共计18个品种,涉及辽宁省的10家种子生产企业。

      执法人员对其中的12个品种进行了抽样检测,并经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检测,发现其中6个品种检测结果与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上述玉米杂交种为假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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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执法人员克服疫情困难,紧紧抓住疫情安全窗口期,抽丝剥茧,历经3个月左右调取证据材料,制作相关书证并询问多名当事人,成功破获这起涉及我省5家生产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据大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查获的生产经营假种子案隐蔽性强,销售量大,涉及面广,生产经营宣传运送分工明确,调查采集证据量大而杂,处罚数额大。该系列案件的查处有效打击了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021年以来,按照国家为期三年的种业执法监管年活动要求,大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聚焦重点地区、重点时节,多措并举,打防结合,持续加大对套牌侵权、制假售假、无证生产、未审先推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种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截至目前,大连市共查处生产经营假种子、标签不规范等案件67起,收缴罚款130余万元,没收涉案玉米种子1779袋。

      02

      山东青岛:公布4起种子相关典型案例

      近日,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公布2021年假劣农资行政执法10大典型案例,包含多起种子案。其中,上海某种业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假的大葱种子被罚140多万元。

      一、上海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2021年3月30日,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度市南村镇某农资经营部检查时,发现展厅货架上摆放着上海某种业有限公司销售给该经营部的某大葱种子。

      经查,该批大葱种子均属假种子。经查实,当事人上海某种业有限有限公司共销售给南村镇某农资经营部的假种子违法所得共计463000元。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处罚没7408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平度市刘某经营部经营假种子案。2021年3月23日,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刘某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某168属于假种子。

      经查,当事人共采购该批涉案“某168”玉米种子150袋,已销售75袋,每袋售价35元,违法所得2250元,涉案货值5250元。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平度市刘某经营部作出处罚没32625元的行政处罚。

      三、黄岛区某种子经营部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2022年1月26日上午,黄岛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黄岛区某种子经营部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经营场所的地面上摆放着14袋某玉米种,该种子的标签与审定的不一致、内容不符合规定,涉嫌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经立案查明,2022年1月5日至1月26日,黄岛区某种子经营部涉嫌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涉案种子共计300公斤,合计200袋,货值金额6400元。黄岛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即墨区某农资店经营不再分装的种子未经备案案。2021年4月,即墨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春季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即墨区灵山街道某农资店销售的某品牌玉米杂交种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27日共购进涉案玉米杂交种140袋,未经备案即置于店内进行经营,至现场执法检查时当事人已销售该玉米杂交种2袋。当事人于2021年4月30日完成了备案整改。即墨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北京: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劣种子被罚

      以案释法,北京市公布2021年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北京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2021年认真履行农资打假职责,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了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市农业农村局筛选公布了部分2021年农资打假典型案件,包括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劣种子案。

      2021年2月9日,接到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关于2020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结果的通报》(农种市函﹝2020﹞16号)及相关种子产品的《抽(扦)样单》和《种子批检验报告》。

      根据通报,北京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该批大豆种子(品种名称:铁豆37号;标称生产经营者:沈阳某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品种纯度为95.2%(容许误差1.0%)),低于其标注值98.0%,被判定品种纯度不符合要求。

      北京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立案后,查明北京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铁豆37号”大豆劣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550元,罚款10000元,罚没款总计12550元。

      04

      江苏沭阳:销售假种子,又一只“老鼠”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近日,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依法对销售假林木种子的庄某某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2018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庄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外地客户刘某某要求购买的是金钱柳种子的情况下,分多次从他处购买非金钱柳种子来冒充金钱柳种子销售给刘某某。后刘某某将该非金钱柳种子种植后造成其生产损失金额为29440元。

      沭阳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在销售林木种子过程中,以此品种种子冒充,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庄某某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农业林业生产安全,造成的损失远大于骗取的金额,严重损害种植户的合法利益,影响社会稳定。检察官在此提醒,种子销售经营者应严守法律底线,杜绝销售伪劣种子,一旦出现问题,不仅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05

      山东临清:宣判一起贩卖毒品和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案

      近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通过网络贩卖毒品和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案件。被告人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刘某某、刘某、高某、史某、高某某、郑某某、孙某某均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三个月不等,缓刑十个月至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3000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9日至7月26日,被告人钟某某利用淘宝店铺、微信等渠道,通过将购买人收货地址发送给江苏省新沂市人王某(已判刑),由王某以代发货的方式向被告人刘某某、刘某、高某、史某、高某某、郑某某、孙某某等人出售完整的带种子罂粟果、罂粟粉,从中赚取差价。其中,贩卖完整的带种子罂粟果22次,重量总计6750克;贩卖罂粟粉1次,重量为250克。罂粟粉系王某使用完整的带种子罂粟果加工而成,且未掺加其他物品,共非法获利约3460元。根据已生效的王某等人贩卖毒品案认定的事实及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扣押的完整的带种子罂粟果的称量记录,完整的带种子罂粟果中罂粟壳的重量占比至少为50%,故被告人钟某某贩卖罂粟壳的重量至少为3500克。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8年3月8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人徐某某(已判刑)建立的名为“光明实业加工厂”的淘宝店铺中购买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1次,重量为50克,用于自己种植;并于同年7月19日通过让王某代发货的方式,非法售卖给他人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1次,重量为50克,从中赚取差价,获利约40元。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7月1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刘某、高某、史某、高某某、郑某某、孙某某在被告人钟某某处通过淘宝店铺、微信等方式非法购买完整的带种子罂粟果各1次,其中刘某某、刘某非法购买500克,高某、史某、高某某、郑某某、孙某某非法购买250克。上述被告人购买的完整的带种子罂粟果中罂粟种子的重量均超过50克。经鉴定,涉案罂粟种子均未经灭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向多人贩卖罂粟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刘某、高某、史某、高某某、郑某某、孙某某非法买卖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被告人钟某某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刘某、高某、史某、高某某、郑某某、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罂粟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均可从轻处罚,并可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刘某、高某、史某、高某某、郑某某、孙某某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6

      重庆:公布“服务种子要害”十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7月9日,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发布“服务种子要害”十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涉及品种侵权、假劣、未审、标签、种子种苗调运等方面。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

      案例一: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2020年11月,璧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举报,当事人重庆某公司涉嫌侵犯“中柑所5号”植物新品种权,经对当事人品种示范园和育苗基地的柑桔(树)苗16017株进行品种真实性检验,检验判定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同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中柑所5号”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证明。

      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中柑所5号”繁殖材料16017株,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某公司假冒授权品种案。2022年3月,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璧山区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某玉米杂交种子品种权号已经于2015年终止,经立案调查,查实了该公司假冒授权品种的事实。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当事人停止假冒授权品种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460元,没收种子80公斤,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某玉米杂交种子假冒授权品种系列案。2022年2月,长寿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线索移交,在辖区内某种子经营部销售的某玉米杂交种子涉嫌假冒授权品种,经立案查实,该种子经营部销售的某品种玉米杂交种子品种权号已于2018年终止。

      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授权品种,并作出没收涉案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该案线索,同步组织永川、南川等相关区县对该玉米杂交种子进行调查,共立案2件,均已结案。该玉米杂交种子假冒授权品种系列案共计没收涉案种子485公斤,处罚没款94000余元。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案例四:杨某某经营假种子案。2022年2月,永川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经营的某品种玉米杂交种子进行真实性检测,该品种真实性检验结论为不同,经立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该品种玉米杂交种子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

      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该玉米杂交种子,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经营部经营劣种子案。2021年12月,荣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市农业农村委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荣昌区某经营部销售的某品种玉米杂交种子发芽率不符合标准的规定和标注指标要求。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劣种子进行立案,并对当事人某经营部经营该品种玉米杂交种子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

      荣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84元,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

      案例六:某服务中心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案。2022年3月,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永川区某服务中心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服务中心销售的两个玉米杂交种子未经审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某服务中心进行了调查取证。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两个品种玉米杂交种子,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种子,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种子标签不符合规定

      案例七:某公司经营标签不合格种子案。2021年3月,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检查种子市场时发现某公司经营的某杂交水稻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上未标注适宜种植区域和咨询服务信息,执法人员遂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合格种子的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无证调运或证物不符调运应施检疫的种子

      案例八:某农资经营部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调运种子案。2021年1月,合川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展种子市场执法检查时,通过扫描种子包装二维码,发现当事人合川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某品种水稻杂交种子系当事人从市外调运入合川区,不能提供植物调运检疫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调运该品种水稻杂交种子情况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当地植物检疫机构补检,发现该品种水稻杂交种子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属于补检不合格。

      合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向调出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调运种子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部分区县分公司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种子系列案。2022年3月,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南川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区分公司种子仓库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提供的种子经营档案中某品种玉米杂交种子数量与检疫证书数量不符,当事人不能提供完整、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后经南川区植物检疫机构补检,该批玉米杂交种子补检合格。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该案线索,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组织涪陵、合川、璧山等相关区县农业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共立案3件,该系列案共计处罚款24000元。

      案例十: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种苗案。2022年3月,万盛经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举报称: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从市外购进的某品种柑橘种苗1500株没有携带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当事人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该批次柑橘种苗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后经当地植物检疫机构补检,该批次柑橘种苗补检合格。

      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丨农财君综合整理自辽宁日报、沭阳检察发布、北京美丽乡村、闪电新闻、青岛市农业农村局、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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