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
【案情摘要】
涉案品种为玉米品种“L91158”,品种权人为石家庄蠡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8月31日,请求人北京奥瑞金种业有限公司以“L91158”不具备新颖性为由,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L91158”品种权无效。理由是“L91158”与“91158”为同一品种,是杂交种“蠡玉16”的父本,“91158”作为“蠡玉16号”的父本已于2002年5月15日销售。请求人同时提供了发票与电汇凭证复印件、“蠡玉16号”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复审委员会审理认为,从河北省、北京市、安徽省、山东省品种审定证书上的名称和亲本组合可以推导出“L91158”和“91158”是同一品种,“91158”于2002年5月15日进行销售的证据充分,认定“L91158”不具备新颖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以及《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复审委员会认为请求人宣告品种权无效请求理由成立,宣告“L91158”品种权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L91158”和“91158”是否为同一品种。根据《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91158”和“L91158”的品种名称中有一个字母不同,应被视为不同品种,但本案通过杂交组合和亲本的对应关系推断出“91158”和“L91158”为同一品种,依据“91158”的销售发票,判定“L91158”丧失新颖性。
请求人提交“蠡玉16号”在山东、安徽、北京、河北四省市的品种审定证书中存在“蠡玉16”及“蠡玉16号”两种名称,根据《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仅以名称中数字后有无“号”字区别的,应视为相同品种,其亲本名称也应保持一致。“蠡玉16号”在四省市审定证书中母本均一致,但在山东省审定证书中的父本名称为“L91158”,在其他三个省份审定证书中的父本名称为“91158”,故推断“L91158”与“91158”为同一品种。请求人提交了载明出售2160公斤“91158”并盖有品种权人财务专用章的河北省保定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可认定品种权人在申请日前一年存在自行销售“L91158”的行为,根据《条例》第十四条关于新颖性的有关规定,故依法宣告“L91158”品种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