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事关种业科技自立自强,事关种业振兴行动成败。
今年,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七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各地狠抓严打,戮力同心全面净化种业市场,种业振兴环境持续向好。
近期,多起种子案曝光,涉案总金额达430余万,一起来看看!
贵州查获假种子,涉案金额250余万元
11月22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今年第3批和第4批打击侵犯假冒案例。截至2022年10月底,贵州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共计立案查办侵权假冒案件6024件,罚没金额3199.67万元,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58件。
案例
毕节市七星关区农业农村局查处贵州佳年红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假大豆种子案
2022年4月21日,七星关区农业农村局接到反映,称当事人贵州佳年红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假种子。经查,当事人采购无标签的大豆种子进行销售,并在大豆种子包装上擅自张贴自行采购的“安豆10号”标签进行销售。该种子经“安豆10号”产权单位安顺市农业科学院鉴定为假冒种子,涉案金额250余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犯罪,七星关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种子案2例!湖南省公布2022年度农业行政执法10个典型案例
11月18日,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了2022年度农业行政执法10个典型案例,涉及农资经营、动物检疫、种子资源保护、农村宅基地等领域。其中,种子案件2例,分别是株洲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廖某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案、郴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资站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种子案。详情如下:
案例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廖某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案
2022年3月29日,株洲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茶陵县种植户段某等从廖某处购买的水稻种子包装袋上无检疫证明编号,品名存在异样。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自家责任田种植某杂交水稻6亩,采收杂交种600公斤进行销售,销售违法所得24000元。株洲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种子,没收违法所得24000元,罚款96000元的行政处罚。
郴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资站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种子案
2022年4月24日,郴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农资打假联合执法行动,在某农资站检查发现两种由四川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种子,审定适宜种植区域不包括湖南省。经立案调查,涉案种子货值金额1120元,销售违法所得192元。郴州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2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种子案3例!四川省公布2022年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12月5日,四川省公布2022年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种子案件3起,分别是:德阳市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劣种子、违规调运种子案,自贡市沿滩区某农资经营部推广、销售虽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案,广元市青川县程某某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玉米品种案。详情如下:
案例
案例一:德阳市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劣种子、违规调运种子案
2021年12月,广汉市农业农村局接德阳市农业农村局转发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2021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德阳市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杂交玉米种子“隆黄白3号”和“隆玉1714”纯度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隆黄白3号”300千克,“隆玉1714”320千克,货值金额8060元,违法所得11160元。同时,涉案种子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当事人生产经营劣种子、调运种子未办理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广汉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3月,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160元,处罚款3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自贡市沿滩区某农资经营部推广、销售虽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案
2022年1月,自贡市沿滩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春耕备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通过审定的杂交玉米“鲲玉16”标示的适宜播种区域为四川省山区,而自贡全域均为四川省丘陵地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日,自贡市沿滩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并询问当事人。经查,当事人共进货涉案种子30袋(规格3200粒/袋),单价32.00元/袋,无销售,无违法所得。2022年2月,自贡市沿滩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种子2袋,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广元市青川县程某某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玉米品种案
2022年3月,青川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中发现,程某某正在销售的西农单交2号玉米品种已于2020年11月18日经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告撤销审定。当事人涉嫌销售已经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公告撤销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违反《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3月,青川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责令当事人停止推广、销售,清点已撤销审定的西农单交2号玉米品种的数量共8kg,调取购销台账,确定违法所得为2150元。2022年4月,青川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没收西农单交2号玉米品种8kg,没收违法所得2150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平度案例:非种子冒充种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属于种子法、刑法上的“假种子”。使农业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刑事责任。
10月23日,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一起种子案件,涉案金额达158万元。
案例
商品薯 当种薯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7日,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农户反映,从胶州市陆某处购买的马铃薯种薯,种植后出现死苗烂棵现象,种子包装上未附有标签。根据受害人的描述,青岛市农业农村局于5月31日,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规定,邀请相关专家对种植地块进行了现场鉴定。专家鉴定组出具的鉴定书载明,受害马铃薯发病株率20-25%,呈点状分布发生,种植初期发苗率不足60%,结合田间发生情况、马铃薯黑胫病发生规律等因素综合分析,受害地块马铃薯黑胫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种薯带菌传播蔓延导致。据陆某交代,自己于2021年10月份从内蒙古某种业公司以每吨900元的价格,采购了一批一级转商的某品种马铃薯种薯,只承认以商品薯名义,按照每吨270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受害人60余吨。鉴于陆某拒不承认其以种薯名义进行销售,6月20日,执法人员对案涉品种马铃薯种薯平度市总代理进行了询价,经确认,陆某的销售价格与该种薯的销售价格接近,但与同期的商品薯销售价格差距很大。
综合受害人的陈述和对陆某的调查以及农业专家的意见,结合《马铃薯种薯产地检疫规程》的有关规定,参照案涉种薯品种平度市总代理的证言等判断,陆某以种薯名义销售给受害人,该种薯属于《种子法》规定的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假种子。经第三方评估,受害人因使用假种子导致直接损失共计158万余元。
【处理结果】
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陆某明知案涉种薯是不合格的种薯仍然冒充合格的种薯进行销售,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平度市公安局已于7月11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陆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指导意义】
以马铃薯、番茄种苗等为代表的的鲜活种子(苗),由于配套办法尚不健全,分子指纹比对技术尚不成熟,一直以来都是执法监管的难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农业生产安全,损害农民合法利益,及时、准确打击是农业执法机关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稳定的职责。
该案因种子质量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受到影响,行为人拒不承认以种薯名义销售,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启动田间现场技术鉴定。综合专家意见、《马铃薯种薯产地检疫规程》对检疫合格种薯的限定值及调查情况,判定为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假种子,对处理此类案件,具体可考察以下几方面:
一是根据现场实地勘察,必要时可邀请农业、气象、土壤等方面专家,分析鉴定农作物生育期异常的原因,是减产还是绝收等。
二是根据现场调查的往年产量,结合当年可能影响产量的气候、土肥等因素,综合评估平均产量。三是根据农作物市场行情及平均单价等,确定直接经济损失。图片图片
来源丨农财君综合整理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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