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全省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皖农办法函〔2022〕222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充分彰显农业行政执法护农保粮作用,2021年以来,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聚焦重点领域、环节、区域和重要农时,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依法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为提升农业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我厅从中选取了13个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
全省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合肥市夏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1年9月3日,合肥市肥东县渔政信息中心通过视频监控发现一男子正在滁河干流禁捕水域进行非法捕捞。肥东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机关出动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夏某某划着塑料鱼盆、使用11把地笼正在禁捕水域内捕鱼,现场查获非法渔获物0.5千克。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1年9月14日,肥东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交县公安机关,县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合肥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决当事人罚金0.1万元、没收地笼11个,当事人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费0.3万元,支付鉴定评估费0.08万元,承担增殖放流费0.08万元。
二、淮北市濉溪县孙疃某农资店经营假种子案
2021年12月21日,濉溪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依法调查核实涉嫌销售假“X展898”玉米种子的通知》。县农业执法人员对濉溪县孙疃某农资店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X展898”玉米种子9袋送检,检测结果与“X玉3号”为同一品种,属于假玉米种子。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X展898”玉米种子1000袋,货值金额2.9万元,截至案发已经销售193袋,销售金额0.97万元。依据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濉溪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97万元和“某展898”假玉米种子798袋,罚款34.5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亳州市车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2021年1月24日,利辛县农业农村局与县市场监管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车某在城关镇闫集村家中私自屠宰生猪。经查,当事人在家中私自屠宰生猪10头,涉案生猪产品939.6千克、生猪副产品241千克,查获屠宰工具18件、假检疫印章一枚,涉案货值金额4.64万元。依据2016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利辛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生猪产品939.6千克、生猪副产品241千克、屠宰工具18件、屠宰设施2台和电子秤1台,罚款23.2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当事人使用假检疫印章,利辛县公安局以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对车某进行立案侦查。
四、亳州市郜某等生产销售劣质肥料产品案
2022年3月5日,蒙城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投诉,称购买的高氮追施肥存在质量问题。由于案情重大,蒙城县农业农村局提前商请公安机关启动案件会商协办机制。经联合调查,郜某等人销售涉案4个品牌劣质肥料产品共计1751袋(50千克/袋)87550千克,涉案金额达21.28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之规定,蒙城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此案移送蒙城县公安局。2022年4月19日,蒙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共抓获郜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捣毁制假窝点1个,查获制假的电子秤1套、缝包机1台、颗粒制造机械1套、包装袋2000条。目前,公安机关已将该案移送当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五、宿州市埇桥区某农资经营店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案
2021年9月8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宿州市埇桥区某农资经营店检查时,在其门店内发现“X优麦2号”小麦种子。经查,当事人以3.8元/千克的价格从宿州市埇桥区光彩城大市场某种子门市部购进9000千克(25千克/袋,360袋)该批种子,货值金额3.42万元,尚未销售。该批小麦种子虽然通过国审,但适宜种植区并不含安徽地区,且未通过安徽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定。鉴于当事人已将涉案小麦种子退回宿州市埇桥区光彩城大市场某种子门市部(涉案小麦种子另案处理),依据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淮南市田家庵区某农资销售部销售假种子案
2021年3月20日,淮南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田家庵区某农资销售部涉嫌销售假“某稻141”种子。经查,当事人共从颍上县某种业有限公司购进假“X稻141”种子600千克,货值金额1.6万元,已销售106.5千克,剩余种子493.5千克,违法所得0.28万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2017年《中华人民法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淮南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28万元和假“某稻141”种子493.5千克,罚款17.6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滁州市某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2022年6月7日,滁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滁州某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事动物疫病诊断经营活动,持有动物诊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门店一楼中央处置室及二楼更衣室发现人用药品,现场清点登记共有硫酸阿米卡星等22种人用药品,共计410支(瓶、粒),且部分药品已被用于动物进行治疗。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滁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六安市舒城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2年3月10日,舒城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舒城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白皮包装糯稻种子。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从舒城县千人桥镇种植大户谢某处收购糯稻38670千克,将通过烘干拣选处理的4250千克用白皮袋包装(每袋50千克,共计85袋),以每千克6元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2.55万元,剩余糯稻已经全部销售给某粮食生产加工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舒城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5万元和4250千克假糯稻种子,罚款28.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马鞍山市某水产养殖合作社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1年10月18日,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对马鞍山市某水产养殖合作社养殖的草鱼进行监督抽检,发现草鱼样本中地西泮超标。经查,超标原因系该合作社工人在翻塘的过程中使用了地西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12月31日,按照农业农村部《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将当事人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和监督检查情况在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
十、宣城市某农用物资经营部经营假蚊香案
2022年4月28日,宣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宣城市某农技服务部经营“X菊”蚊香产品。经查,该产品标注的主要成分与登记证信息不符,在公安部门配合下溯源至产品供货商宣城市某农用物资经营部,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大量同款蚊香及其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蚊香、杀虫气雾剂等农药产品,经抽样检测部分产品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标签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当事人经营假农药货值金额2.03万元,违法所得0.03万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3万元和没收违法经营农药产品(蚊香360筒、4560盒及气雾剂309瓶),罚款10.1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铜陵市枞阳县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
2021年11月22日,枞阳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枞阳县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随案移送涉案海马3只。经查,2020年1月14日,当事人从亳州一家商贸公司购入1千克海马,至案发时已销售974.6克,售价每克12元,违法所得1.17万元,3只海马称重为15克。当事人未经安徽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未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也未向卖家索要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检疫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枞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海马3只和违法所得1.17万元,罚款2.38万元的处罚决定。
十二、宣城市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1年6月5日,黄山市黄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外地人员开车在黄山区新民乡销售农药。黄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新民乡,现场发现一辆厢式货车,车厢内存放有索虎牌丁醚脲等22个种类农药产品,现场销售人员为宣城市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经查,宣城市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所得共计0.56万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黄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56万元,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6月21日,经黄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维持黄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桐城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饲料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案
2022年4月20日,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接县公安局通报,该县某家庭农场负责人报警,称养殖的鹌鹑因食用桐城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造成批量死亡。执法人员对该批饲料进行抽检,经检测送检项目全部合格。经查,桐城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共销售12吨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饲料到祁门县,货值金额4.68万元。案发后当事人补偿了养殖场的经济损失,双方最终达成谅解。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8万元,罚款0.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