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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浏览次数:427
 

广西壮族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关于征求《广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农业农村局、各种子企业、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地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进行鉴定,充分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我站结合广西实际,起草了《广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你们认真研究,并填写《广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表》(见附件)。请于2023年9月10日前将意见(加盖公章)发送至邮箱:pzh2182778@163.com。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姬秋梅、周雯丽,联系电话:13317861855、18577106175。

      附件:广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2023年8月 日

广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以下简称品种鉴定),促进广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选育、推广,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主要农作物,是指除农业农村部确定列入审定和登记之外的农作物。

      第三条  广西行政区域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品种鉴定实行自愿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  鉴定机构

      第五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设立自治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品种鉴定委员会),负责我区品种鉴定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品种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品种鉴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自治区品种鉴定委员会下设蔬菜、果树、食用菌、药用植物、杂粮、绿肥等六个专业组,负责品种鉴定的现场考察鉴定工作;同时设立品种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由我区从事相应作物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工作,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现场考察鉴定时由自治区品种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5~9人组成专业组,专业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由参加现场考察鉴定的专家推举产生。

      自治区品种鉴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负责品种鉴定的审核工作;主任委员会由自治区品种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各专业组组长组成。鉴定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和自治区种子管理站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品种鉴定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于每年2月1日前向自治区品种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者是单位的,其注册地应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申请者是个人的,其经常居所应在广西行政区域内。

      第八条  申请鉴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三)具备先进性和推广应用价值;

      (四)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五)无知识产权纠纷,申请鉴定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申请品种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品种鉴定申请表。包括申请者、育种者和品种权人信息及意见,品种信息,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内容;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来源、选育方法及过程,品种特征特性和栽培技术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连续两个生产周期的多点品比试验总结报告;工厂化栽培的作物连续两个生产周期的品比试验总结报告;

      (四)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

      (五)抗逆性鉴定报告;

      (六)品质检测报告;

      (七)转基因成分检测报告或无转基因成分承诺书;

      (八)种子、花、果实或植株等实物典型彩色照片;

      (九)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条  自治区品种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4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30日内陈述意见并对申请材料补充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补充修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四章  品种试验与测试鉴定

      第十一条  申请鉴定的品种应当进行品种试验,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及品质等进行鉴定。品种试验方案须在每年1月份报自治区品种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品种试验应当建立原始数据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十二条  第九条中第四项至六项相关鉴定和检测,申请者须委托第三方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

第五章  现场考察鉴定

      第十三条  受理的申报品种,申请者应提供品种种植现场,由自治区品种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业组进行现场考察鉴定。专业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现场种植品种的特征特性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标准进行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现场考察鉴定。

      第十四条  通过现场考察鉴定的品种,专业组应当出具现场考察鉴定意见。

第六章  品种鉴定与公告

      第十五条  自治区品种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12月中旬将通过现场考察鉴定的品种名称、申请者等信息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结束后,若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由自治区品种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

      第十六条  自治区品种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到会委员须达到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对自治区品种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鉴定的品种进行审核,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通过鉴定。

      第十七条  鉴定通过的品种,由自治区品种鉴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告品种信息。鉴定编号格式为:桂鉴+作物种类简称+年号+3位数字顺序号。鉴定证书内容包括:鉴定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等。

      第十八条  鉴定未通过的品种,申请者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品种鉴定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未通过的,不得再次提出复审。

      第十九条  通过鉴定的以籽粒为繁殖材料的农作物品种及食用菌品种应在公告发布之后30日内向自治区品种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机构提交品种标准样品。

      第二十条  品种鉴定标准,由自治区品种鉴定委员会制定。

第七章  撤销鉴定

      第二十一条 鉴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鉴定: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鉴定的。

      第二十二条  拟撤销鉴定的品种,由自治区品种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书面征求申请者意见后提出建议,经专业组初审后,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结束后,若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由自治区品种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自治区品种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撤销鉴定,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品种鉴定委员会不定期组织委员或专业组专家对申请鉴定品种的田间试验现场、测试、鉴定的原始数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品种鉴定委员会委员、专业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在鉴定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鉴定品种的种子样品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申请者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申请者在申请品种鉴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撤销该品种鉴定,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六条  品种试验、测试、鉴定承担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品种试验、测试、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广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申请表(格式)》《广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专业组田间现场考察鉴定报告(格式)》由自治区品种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经费预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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