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围绕农资制假售假、农兽药非法添加、残留超标等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深挖案件源头,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严厉打击了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2023年全省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南充市营山县伍某经营劣种子案
2022年11月,南充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省农业农村厅的通报,营山县伍某农资经营门市经营的“智两优533”水稻种子纯度不合格,营山县农业农村局赓即对其立案调查。经查,伍某经营劣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种子通过正规渠道购入,种子外包装标注信息完整,购入后即进行了备案,已尽到了种子零售商的法律义务和注意义务,且销售台账健全,可以证明当事人无经营劣种子的主观故意;当事人累计销售劣种子仅1.5kg,且回龙镇政府也出具了2022年未收到关于种子问题导致水稻减产的反映和投诉,可以证明当事人经营劣种子的违法行为轻微。2023年1月28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经营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案例二:眉山市丹棱县某饲料公司使用限制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案
2022年12月29日,丹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收到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依法查处2022年10-12月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经调查,丹棱县某饲料公司共生产该批饲料1.96吨,销售价格5650元/吨,货值11074元,至调查时已全部售出,销售收入11074元。当事人生产含有莫能菌素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当事人不能提供莫能菌素等小料的领取使用记录,其行为违反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1月18日,丹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饲料)第6条、第10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某饲料公司改正,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1074元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莫能菌素,并罚款8751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彭州市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彭州市天彭镇某农资经营部处经营的标称为广东某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生产的雷硕®喹硫磷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25%,剂型:乳油,农药登记证号:PD20093069,净含量:200毫升,质量保证期:2年)。经省农科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出具检验报告显示,该农药产品样品中检出未标明组分治螟磷,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批次雷硕®喹硫磷为假农药。2022年12月2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2月15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给予没收上述批次雷硕®喹硫磷农药产品2瓶(含抽样备样农药产品1瓶)和违法所得690元,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四:眉山市东坡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
2023年5月4日,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收到的案件线索,对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的新止痢绝、回阳汤、牛羊咳喘宁等17种兽药产品,均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为假兽药。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同时符合一种从重和两种从轻情形。2023年7月5日,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结合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第2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生产、经营,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假兽药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没收违法所得31818元,罚款13283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内江市资中县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3年8月,资中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会同县土肥站依法对四川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库房中堆放7.425吨生物有机肥。经查,肥料为该公司7月生产,计划少部分用于抽样送检,申报肥料登记证,剩下的拟受委托销售。该肥料外包装上标注的登记证号经执法人员现场查询,为陕西某公司持有,而肥料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为四川某公司。经查,陕西某公司准备委托四川某公司帮忙生产生物有机肥。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涉嫌违规生产销售肥料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2〕82号)》的有关规定,生物有机肥应当登记,不得委托加工,因而四川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属违法行为。四川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肥料)》之规定,2023年8月22日,资中县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对其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绵阳市涪城区某农资经营部销售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玉米种子案
2023年3月10日,绵阳市涪城区农业农村局接市政务热线交办单“刘某某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涪城区杨家镇万和村三组‘某农资经营部’的玉米种,并支付1140元,收到货后发现该玉米种无任何包装且未附说明”。3月14日,涪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绵阳市涪城区某农资经营部现场调查,初步调查认为该玉米种子应当包装而未包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4月19日,涪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以及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序号8“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罚款21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七:眉山市青神县吴某某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豇豆案
2023年6月,青神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吴某某种植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检出“噻虫嗪”超标。经调查,吴某某在对豇豆种植地块周围的玉米施药时,部分药物飞溅到豇豆,导致了豇豆的农药残留超标。当事人因未销售其种植的豇豆,并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将其田块种植的豇豆移除清理,符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罚情形。2023年7月21日,青神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 元。
案例八:成都市龙泉驿区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草莓案
2023年1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成都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草莓(隋珠)进行了监督抽检,检出氯氰菊酯不符合规定。经调查,当事人在草莓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为甘蓝小菜蛾的农药高氯·甲维盐。当事人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机关调查,采取了整改措施,及时主动铲除了草莓(隋珠)苗,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023年5月12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处罚。
案例九:资阳市雁江区莫某某等人在柑橘上使用禁用农药(砷类)案
2022年10月,雁江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一名柑橘收购商在柑橘挂果前免费提供灰色粉剂给丰裕镇4户果农使用,造成柑橘果树受损,部分枯萎死亡。雁江区农业农村局赓即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检出刘某使用粉剂为禁用含砷类农药。2023年4月,雁江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以“4.6制售有毒有害柑橘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目前,该案正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案例十:宜宾市江安县某家庭农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10月,江安县农业执法人员到江安县某家庭农场种植基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柑橘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10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家庭农场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爱媛柑桔时仍然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10月20日,江安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